2022-11-25|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突然被警察通知說我是嫌犯?!如果我不配合就要抓我?!

  怎麼我只是在路過案發現場湊個熱鬧,就其妙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我是不是被當犯人要被抓起來了?我是明明冤枉的,那我還有必要去做筆錄嗎?如果不去做筆錄我會怎麼樣嗎?以下替你分析該如做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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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通知做筆錄怎麼辦?

  以實務上來說,警局通知做筆錄代表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並不一定已經確定你的身分與案件的關係,所以被通知的時候你有可能是嫌疑人、證人或是關係人的身分,所以並不需要擔心太多,有可能只是警方還在釐清案件關係而已,縱使你是犯罪人的鄰居也可能被通知到案說明,此時只要配合警察辦案、做筆錄也並不會也太大的問題。
  然而倘若真的跟案件有關,你本身又對做筆錄感到焦慮不安怕說錯話,依據刑事訴訟法245條第二項的規定,警詢時被詢問人具有律師在場權,可以請求律師陪同被詢問,一方面保障受詢人被詢問的過程沒有遭到警察不當詢問(如逼供或是疲勞詢問等),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受詢人不會因為亂講話導致自己遭殃。

可以拒絕做筆錄嗎?

  如果拒絕做筆錄而在通知後不到場,這是可以的嗎?在刑事訴訟法上其實區分成兩種情況,一是收到的是一般通知書,另一種則是證人通知書,但收到這兩種如過不應詢下場真的天差地別R。
  若是收到一般通知書,那依據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若未到場受詢問,則警察在報請檢察官之後,就可以強制拘提到案說明,而容不得拒絕。
  但若收到的是證人通知書,則依據刑事訴訟法196-1的規定,因為並沒有準用71-1條第一項,所以並不能拘提證人到場警詢,也就是說此時拒絕到場並沒有問題。
  但其實也不必太過擔心,在收到通知單之後通常上面都會記載流程,也會記載不到場的後果,所以也不必太擔心。
  • 刑事訴訟法71-1條第一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
  • 刑事訴訟法196-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不做筆錄會怎樣嗎?

  那如果通知後也到場了,我不配合做筆錄有關係嗎?我國刑事訴訟法其實也有規範我們在美劇中常見的「緘默權」,也就是說,若身為刑事罪的被告,那在面對警詢的時候,是可以行使緘默權的,所以悶不吭聲不配合做筆錄並不會有問題。
  但倘若一下回答一下不回答,此時詢問態度就會被法院參考,而可能因此為有罪判決,所以此時有律師在場協助應詢才能讓自己在緊張的氛圍中不會亂回答,也可以適時提供回答的策略,以免自己愈陷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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