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不要寫隨意、隨時!約定要注意這些事,否則小心淡出生活!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許多人詢問探視權的範圍及約定方式,由於每個家庭狀況不同,因此我們主要介紹比較通用的探視權規定,若有叫細節的問題仍建議透過法律諮詢的方式,敘述您的狀況候會比較清楚。我國探視權保障了孩子與雙親會面交往的權利,確保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會失去雙親的陪伴與關愛,因此不論是未婚生子、長期分居或是父母離婚,都不能影響到小孩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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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定義

所謂的探視權,是父母離婚或分居達6個月以上,沒有跟未成年子女同居的家長,可以跟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讓孩子與父母都能保持密切聯繫,並維持良好互動關係,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該以非正當理由去妨害探視權,更不該把小孩當作籌碼,故意不讓對方看小孩,這些都是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為!
民法1055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規定:「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

對方不給看孩子怎麼辦?

當夫妻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都可以要求與孩子之間的探視權,若雙方談不攏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會綜合評估之後,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頻率等。若在法院判決之後,對方仍不履行探視權,可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這部分即使未離婚也適用。
但如果濫用探視權,或家長的探視會對孩子造成嚴重不利的影響,或孩子有明確表達不願見面時,法院為了孩子的利益,可能會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部分或全部的探視權。
司法院表示: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如何規定探視的方式?

1.離婚協議書

若是透過父母雙方自行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探視孩子的相關細節,像是探視的日期時間、如何接送、是否要過夜、國定假日分配、過年及寒暑假等,要注意的是許多人離婚時,會在這部分寫「隨時可探視」,但絕大多數的案例,最後都會為了這件事告上法院重新打官司,所以建議一開始就約定好,因為這是保障彼此最低限度的探視時間。

2.法院判決

如果在探視權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交由法官來判定探視權的會面交往細節,如果彼此在審理的過程中能達成共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通常只要雙方都接受,並且不影響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多半都會傾向尊重並採納的。

以上是探視權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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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願簽字的原因很多,大致上主要有兩個方向,一個是不願意離婚,另一種只是不接受離婚協議書的條件,而這兩點的背後各自有許多不同的複雜原因,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持續協議溝通,尋找兩人都能接受的共識,若無法就只能提起訴訟,而法院會先強制調解,等到真正開始打官司也已經耗了至少半年,之後還要打幾年實在難以保證
誣告罪必須是「故意捏造不實」,意圖讓對方受到「刑事」上的處罰,因此向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報案提告。如果只是因「誤會或懷疑」而提告就不算。因此想提出誣告罪,要如何證明對方是故意憑空捏造事實,沒有誤會或合理懷疑的可能,將會是重要的關鍵。所以滿足「證明是故意捏造、刑事案件、檢警受理」這三個條件非常重要。
免賠主要有3種情況:「超過提告時效」必須在知道外遇後兩年內,或是事情發生後十年內提起告訴,否則就會失效無法提告 、「事前縱容、事後原諒」如果配偶事前允許這件事,當然就不太有侵權的問題(但要搞清楚配偶具體縱容哪些事),而事後若正式和解了,突然反悔想提告難度也會很高 、「第三者不知情」對方如果是在被
和誘罪是根據刑法第240規定,引誘未成年者或已婚人士脫離監護人或家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引誘,則加重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6個月以上的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而和誘罪跟通姦罪都是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只是過去普遍都使用通姦罪而已。
這七項原則是來自法務部的釋字,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時會參考這些原則作為指標,不過並非符合的原則比對方多就贏定了,民事庭時常出現複雜的糾紛,法官必須權衡輕重比例,且原則之間也常常相互衝突,沒有一項原則是絕對的,都是由法官權衡哪個比較重要,判決就會對哪一方更有利。如果可以最好也了解這些原則背後的核心目的,這
學術上看起來是這樣沒錯,通姦除罪化之後,主要就是以侵害配偶權跟妨害家庭的和誘罪為主,同樣都是逾越一般交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明顯交往或戀愛關係,不論性別基本上都算是外遇了,而如果要告刑事妨害家庭,就必須是誘拐對方配偶離家出走,導致原配偶無法聯繫,所以這些看起來不論異性還是同性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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