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小心酸

在鄧如雯事件而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後,台灣兩性的尊嚴與身體權漸漸受到重視,而兒少的權益也漸漸被凸顯出來,過去被隱忍一輩子、受辱一世的家庭暴力問題,也終於不被社會大眾視為尋常家務事,可幸的是,人們終於知道該為了自己的尊嚴、身體與生命安全出聲維護,而不幸的是,無論社會如何進步,家暴問題永遠是存在於這社會之中,人們常常在遇到家暴問題後聲請保護令,又在數天後回過頭來說,要撤回保護令,而後又再遭受傷害時,又說要聲請....這循環在派出所每天無止盡地上演著。
雖不太清楚是否每個縣市的流程都相同,但一般而言,警方在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後,就會先進行職權通報,而後再通知被害人先來進行警詢筆錄,視其案件內容,詢問被害人兩個問題:
1.你驗傷沒?是否要提出刑事告訴?(看情形提告傷害、性侵害、殺人等)
2.你是否需要聲請保護令?
在受理案件之時,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曾(現)有過親密關係,則會在通報同時並進行TIPVDA量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而在受理完案件後,除了提告的受理報案證明單外,會再交付一份安全計畫書給被害人。
被害人若需要安置,警察就算能夠幫忙聯絡,但其他機關未必願意即時派人過來,而收容也必須符合一些相關必要條件。說實在的,除了派出所與消防隊是24小時隨時待命的,其他機關、公營企業、社福團體未必能夠即時派人過來處理,有時撥打他們夜間值班,詢問有無人手支援,還得忍受他們的臉色,或是聽他們說再x小時就換班了,叫我們到時候再打過去.....申訴也沒用,他們會告訴你人手就是不夠,這真的是一件頗為哀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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