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澳洲對於1931年〈西敏規章〉之說明 ■雲程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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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

    由於此項文件,澳大利亞採用一部英國國會的法案,這法案開啟了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愛爾蘭與紐芬蘭政府的獨立此等政府已經成為不列顛的英王王權自治領(self-governing Dominion),而非殖民地,但憲法的真意為何並未予以釐清。雲程

    不列顛西敏規章,一個在193112月通過的英國國會法案,合法的承認大英國協內英王自治領的漸進性獨立。此法案定義英國國會與英王王權自治領國會平等政治地位且建立英王王權自治領位於英王而非英國政府的權威之下雲程

    為採用規章之條款,澳大利亞批准有關與英國政府的自由且平等的政治地位。效果之一是移交保留給主權者(君主)同意的特定法案。從1901年起有十項大多數是與運輸和航海有關的法案被保留下來,九項與皇室財產有關。雲程

    此法案因之為繼1919年〈凡爾賽條約〉,以及1926年〈巴爾福宣言〉(the Balfour Declaration)所採取的處理憲法性分割的另一個步驟。次一步驟是1986年的澳大利亞法案。雲程

    1931年的〈西敏規章〉解決了1919年以來較大的國際政治地位與自治國,與1920年代以來帝國會議決議的法律議題此為第一件有關澄清不列顛和澳大利亞、加拿大、南非、紐西蘭、紐芬蘭和愛爾蘭英王王權自治領政治地位之法律文件。所有前述地方皆由不列顛殖民地轉變為英王王權自治領,但並未界定其間之差異,或者即便在特定時間、或即便已經有所改變。雲程

    1865年的〈殖民法有效性法案〉已經界定殖民帝國會之地方性憲法的範圍,並使其立法從屬於不列顛國會的法案。此項「矛盾原則」(doctrine of repugnancy)在〈西敏規章〉第2節中已有界定。而第4節要求在成為不列顛立法成為英王王權自治領法律一部份之前,要徵詢英王王權自治領取得其同意。此規章制訂了帝國會議所達成的協議,以及借用〈巴爾福宣言〉的用語以說明:英王為不列顛國協(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自由聯合成員國的象徵之原則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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