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9|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惱他販賣戒第二(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十二)

    惱他販賣戒第二(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十二)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販賣良人奴婢,則有眷屬分離之苦。販賣六畜,則為殺害之緣。市易棺材板木,則必利人之死(編註:因為既然以販賣棺木為生,則其心理上,難免會多少期待需要棺木的機會)。教人作者,或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君子謀業,須慎之更慎。孟子曰:「矢人唯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巫匠亦然,故術不可不慎也。」矢人就是做弓箭的人,函人就是做盔甲的人。做弓箭的人唯恐不傷人,他心裏希望這箭快得很,多厚的鐵都能打透了。而做函的人,他的盔甲做得愈堅固愈好,就怕人把盔甲打透了,而傷了人。巫,就是巫婆,她幫誰治病,都是希望人病好。匠,就是做棺材的人,他希望人死,越死得多,他的生意才好,這心術就不好了。所以人學技能,不可以不謹慎。八正道中也有正命,士人謀術猶要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何況身為佛弟子,而不擇正命耶?

     

    具緣:此亦性遮二業。若偷販牲口,賣畜令殺;或咒人令死,以售棺材,別犯盜罪殺罪。

     

    開遮:買畜放生,施棺給貧,不犯。販賣牲口,其果報者,眷屬分離,多病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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