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積欠租金,房東要終止租約的注意事項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房東出租房屋給房客,可是房客未按時繳納房租積欠租金,房東想終止租約,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規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結論

過去依民法第440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須達2個月以上,而且在這之前承租人還可用2個月的押金抵償,房東才得終止租約,且在終止租約前還需有相當期限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也就是要經過4個月以上,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對於房東的權益來說影響甚大。
但在租賃住宅市場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施行後,住宅租賃的租約因適用租賃專法,而租賃專法屬於特別法優先於土地法和民法的規定,只要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就可以通知承租人終止租約,對於承租人積欠的租金也可以從押金中扣除。
但是房東要注意,依照租賃專法的規定,房東要終止租約,需要在終止前「30天」以「書面」通知,才發生合法通知終止租約的效力。
提醒!
房東遇到租客欠租,除了要注意合法通知終止租約外,還要留意避免租客破壞屋內以及故意滯留,或是躲避房東的通知,如遇到租賃糾紛或是有房屋出租的租賃規劃,可與律師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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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如果某公寓大廈之規約約定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三等親或承租人也得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該條規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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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如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社區大樓住戶甲被選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並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甲因此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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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改選,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符合法定決議人數後才能成立,又成立後須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某社區新選任出之管理委員會未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算合法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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