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說最近可能會和老公離婚,可是她結婚後的財產比她老公還多,據她所知,她老公是可以和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她覺得很不公平,因為她老公賺的錢自己花光光,家事又是她在做,居然還要分給她老公她賺的錢。
其實有可以解決這不公平問題的規定,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依照這項規定,如果另一半對婚姻沒有貢獻或幫忙,就不能坐享其成,獲得非分的利益。
只是怎麼認定「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參考法條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