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的車手,不認識其他組織成員,也會構成組織犯罪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甲遭警方查獲參與詐騙組織作為成員擔任車手,並移送至地檢署偵辦,但甲在調查時否認說有參與詐騙集團的犯罪組織,說其僅是上網應徵提款工作,其只知道其他員工的綽號不認識他們,也對他們的工作內容不清楚,甲是否得以此作為無罪的抗辯理由呢?

說明: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案例中的甲,參與詐騙組織作為車手,縱使他不知道組織其他人的身分和工作內容,依照實務見解,仍認為會構成組織犯罪而有刑事責任。

提醒!
如涉及詐騙、組織犯罪等相關問題,非屬輕罪,而且涉及的刑事責任不只一種,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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