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美和先生結褵30載,先生是大公司的業務,工作非常忙碌,秀美照顧兩個兒子之餘還要幫忙打理婆家的大小事,兩人辛苦一輩子,攢下了兩棟房子,都在先生名下。
先生在的時候她都聽先生的安排,先生過世後兩個兒子討論著一人繼承一棟房子,告訴秀美說法律規定遺產是由大家平分,會把現金留給媽媽養老。
秀美聽了有點不安,這樣合理嗎?
如果亡者沒有留下遺囑,而且像本案一樣繼承人是妻子和兒女的話,是由所有繼承人平分,也就是秀美和兩個兒子,各拿三分之一的遺產。
在過去的年代,大家經常可以見到「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由先生在外打拼賺錢,妻子在家照顧孩子。這樣的分工模式下,許多妻子為了顧全大局而犧牲了自己的事業機會、失去經濟能力,看似錢都是先生賺來的,實際上若不是有妻子的在家奉獻,先生也不可能全心全意工作。
立法者為了保障這些為家庭犧牲奉獻的太太,設計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夫妻離婚或是其中一方死亡,婚姻關係結束的時候,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財產差額。
現代社會中,這樣的角色分工已經有很多變化,但這個制度起源於保護經濟弱勢的一方,概念是不會改變的。
除此之外,某些經營高風險事業的人,也會傾向把財產登記在另一半的名下,當自己被請求高額的損害賠償時,名下沒有錢可以讓債主強制執行,作為避險的手段之一。久而久之,登記在另一半名下的財產也很難證明屬於誰所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這時候也能派上用場。
基於前面的立法目的可以知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用來保障夫妻婚後努力工作所賺的錢。所以,婚前累積的財產、爸媽給的嫁妝、因為長輩過世所得到的遺產、中樂透得到的意外之財、出車禍後對方賠償的精神慰撫金等等,都跟另一半的貢獻無關,【不列入計算】。
在扣除前面所說的這些錢後,剩下的幾乎就是婚後努力工作所得到的財產了,把雙方財產相加除以二,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財產多的一方拿回「差額」。
🔺比方說,秀美的先生名下有兩棟房子、股票、現金,總價值5,000萬元,秀美名下的老車、股票和現金,算起來價值大概500萬元,兩人相加後,秀美可以向先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2,250萬。
【計算式:(5,000萬+500萬)÷2=2,750萬,2,750萬-500萬=2,250萬】。
也就是秀美可以從遺產中拿走2,250萬元。
🔺秀美拿走屬於自己的一半後,先生的遺產會剩下2,750萬,再由秀美、兩個兒子各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跟「遺產」是不一樣的,秀美從遺產中拿走的這2,250萬元是【不需要繳遺產稅給國稅局】的,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候也會被當作節省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在前面舉的例子中,是名下有很多財產的先生先過世,那如果是秀美先過世,先生需要吐一半的財產出來變成遺產嗎?又或是秀美不想拿先生的財產時,是不是一定得要行使這個權利呢?
答案是:可以不用。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用,在兩個人都活著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可以提出;在其中一個人過世的情況下,就由活著的那個人決定要不要使用這個權利,都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夫妻財產制分成三種: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如果沒有特別跟另一半簽約、去法院登記採用什麼財產制度,法律會預設採用「法定財產制」,那就會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如果夫妻打算把財產完全分開,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的時候也不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的話,就建議去法院聲請登記為「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去法院登記,只是夫妻間自己約定各管各的錢,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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