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伴或家人過世後,經常看到有人為了便宜行事、避免財產被債主扣押、節省遺產稅等因素,甚至單純不瞭解法律,就拿過世家人的提款卡,或是存摺、印章去領錢,這些行為其實都可能涉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或「偽造文書」的法律問題。
小佩跟阿宏結婚40年,女兒和小佩夫妻一起住在屏東,兒子則遠在台北工作。阿宏臥病5年後離世,小佩直接去ATM使用阿宏的提款卡,把帳戶裡的錢領出來處理後事。
沒想到阿宏遺產分配的事情一家人僵持不下,小佩說老家房子就是要留給兒子,現金和股票則由小佩留著養老。長年在家出錢出力照顧父母,前一年才自掏腰包整修老家的女兒心裡覺得很不平衡,一氣之下把小佩告上法庭。
小佩覺得莫名其妙,結婚40年來都是她在管錢,領阿宏帳戶裡的錢怎麼會犯法呢?
從人過世的那一刻起,他所有的財產就會變成遺產,在依法分割遺產之前,所有的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銀行帳戶是用亡者阿宏的名義開的,原則上只有阿宏本人才有權跟銀行提領存款。阿宏還活著的時候,可以授權小佩使用自己的提款卡,但當阿宏過世之後,就沒有辦法再授權給任何人了,帳戶裡面的錢是全體繼承人共有的。
小佩在遺產還沒有分割、沒有經過兒女的同意就透過ATM從阿宏的帳戶領錢,不但會損害兒女的權益,也會讓銀行誤以為是阿宏本人去領款的,因此觸犯了「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如果小佩是拿阿宏的存摺、印章去臨櫃提款,則會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些人會認為小佩用提款卡領錢的行為涉及「侵占」,不過侵占罪指的是一開始透過合法方式拿到錢,比方說全部繼承人寫委託書給小佩,請她去領錢,小佩後來卻拒絕返還,才會構成侵占罪。以本案來說,自從小佩拿提款卡去ATM領錢開始,就已經是違法取得遺產了,所以不是「侵占罪」,而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由於喪葬費本來就應該由全體繼承人一起承擔,如果阿宏在生前有交代小佩可以用阿宏帳戶裡的錢支付阿宏的醫療費和喪葬費,而且小佩把錢領出來後確實把錢全都花在阿宏的醫療費和喪葬費,沒有任何的錢進入小佩私人帳戶,或是供小佩個人使用,就沒有損害到兒女的利益,有些法官會認為這樣就不構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小佩是否有得到阿宏的生前委託?是不是所有的錢都用在阿宏的醫療費和喪葬費?阿宏有沒有其他債主的權利被侵害?小佩如果被告了,都需要經過繁複的調查程序,才能證明自己沒有犯罪。而且如果阿宏生前已經喪失意識、患有失智症,或是因車禍意外、突發疾病死亡,無從在生前委託小佩幫忙處理財物,法官也有可能認為小佩是自做主張提領阿宏的遺產,而構成犯罪。
此外,如果小佩把錢領出來之後,除了支付醫療費和喪葬費外,還付了房租、水電、車貸、信用卡費,甚至把剩下的金額存入自己的帳戶,則無論這些錢是不是跟阿宏有關,小佩的行為就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原本會因為死亡而終止,但為了保障亡者的遺願能被實現,法律有規定在特殊的狀況下,就算人死亡了之後,對亡者有重大意義的身後事,亡者生前的委託仍然有效。
所以阿宏如果拜託小佩提領存款,用來支付、清償自己死亡前後應該支付的醫療住院、安養、告別祭拜儀式、遺體火化安葬、骨灰塔位祭祀等費用,都在合理範圍內。
但如果阿宏是交代小佩要把名下的股票賣掉、把房子過戶給兒子等等,不僅是身後事,而是跟遺產有關的行為,就應該要看阿宏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立好遺囑,否則這樣的生前委託是無效的。小佩如果這樣處理阿宏的遺產,仍然會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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