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稅捐07:淺談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一、高齡、躉繳、鉅額但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死亡時,該保險給付是否要列為遺產總額?

  (一)該保險給付是否要列為遺產總額,有二說:

    1、列入遺產總額說: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之案例歸納如下,「密集、短期、高齡、帶病(重病)、舉債、鉅額、躉繳、保險給付少於或相當於已繳保險費」等具有三種以上投保態樣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如果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實質課稅原則」,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列為遺產(財政部98/05/08台財稅字第09804032080號函意旨參照)。

    2、不計入遺產總額說:

      (1)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2)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意旨參照)。

      (3)年金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35條之3第2項準用第112條意旨參照)。

 

  (二)國稅局通常會採「列入遺產總額說」:本件為高齡、躉繳、鉅額等類型投保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實質課稅原則」,應列入遺產總額。

 

  (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通常會採「不計入遺產總額說」:本件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既已約定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應不計入遺產總額。

 

 

二、此時要如何申報遺產稅,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較為適當?

  (一)本文作者認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又不會有逃稅漏報的問題,應該在遺產稅申報書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欄位來填寫。

 

  (二)如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在遺產稅申報書上「遺產總額」→「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的權利」欄位來填寫,等於自己都承認主張列入遺產總額了,國稅局也樂得去課你的稅金。

 

 

三、補充:如果沒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話,也要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問題。(但依「財政部102/04/01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註一),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如果依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就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了。)

 

 

註一:

財政部102/04/01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建議參考資料網頁連結: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cb1f563fba4010a1452dce6d51d68d

avatar-img
119會員
46內容數
本沙龍之文章內容以稅捐、不動產、保險及法學相關為主。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Long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函釋   二、上面函釋之重點及某些人的錯誤觀念   三、例子
一、贈與契約為不要物行為之債權契約,無須有物之交付而僅依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贈與契約訂立日即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三、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贈與行為之年度為準,而非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四、例子。 五、參考法令
Q1:人壽保險之原要保人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是否為贈與行為?   Q2:人壽保險之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
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 【要旨】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
這篇文章裡面民法及稅法上的爭點: 一、民法上配偶死亡後,尚生存的一方與死亡配偶之親屬的姻親關係,是否會消滅?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謂二親等親屬,是否包括姻親?
一、函釋   二、上面函釋之重點及某些人的錯誤觀念   三、例子
一、贈與契約為不要物行為之債權契約,無須有物之交付而僅依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贈與契約訂立日即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三、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贈與行為之年度為準,而非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四、例子。 五、參考法令
Q1:人壽保險之原要保人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是否為贈與行為?   Q2:人壽保險之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
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 【要旨】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
這篇文章裡面民法及稅法上的爭點: 一、民法上配偶死亡後,尚生存的一方與死亡配偶之親屬的姻親關係,是否會消滅?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謂二親等親屬,是否包括姻親?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多數人對人壽保險的既定印象,就是人壽保險理賠金可以免繳遺產稅。但也曾有一案例,是獨子獲得單親爸爸死後的9,000多萬元壽險理賠金後,卻仍要繳稅。為何如此? 首先,雖然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
摘要 遺產稅容易漏報的項目 1. 退休金 2. 銀行保險箱 3. 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 另外,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不能使用扣除額 以文章中提到的情況來說 "配偶尚未過世,膝下兩男兩女皆已成年,次男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扣除額(2024 年最新數字) 配偶:553 萬 成年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要以書面延長,延長期限不能超過 3 個月 跨區申報要件 遺產總額 3500 萬以下 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上限金額由 500 萬調高到 700 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出售
摘要 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累積期去世,則返還保價金,計入遺產總額,若在給付期去世,則不計入遺產總額(除非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就會被實質課稅) 正文 在許多國家,年金保險被當成退休生活的安全網,但在台灣,一旦開始領取年金,就無法解約拿回錢,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
Thumbnail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只要有資產、收入進帳,就要扣相關的稅負 遺產稅=(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等的財產後的金額)-(免稅額、扣除額))X稅率。 遺產總額的認定直接影響認列的遺產總數,不列入遺產的項目 一定金額以下器具: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具的金額(汽機車),將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文介紹了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是否需要納入遺產課稅、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方式以及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贈與財產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
多數人對人壽保險的既定印象,就是人壽保險理賠金可以免繳遺產稅。但也曾有一案例,是獨子獲得單親爸爸死後的9,000多萬元壽險理賠金後,卻仍要繳稅。為何如此? 首先,雖然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
摘要 遺產稅容易漏報的項目 1. 退休金 2. 銀行保險箱 3. 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 另外,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不能使用扣除額 以文章中提到的情況來說 "配偶尚未過世,膝下兩男兩女皆已成年,次男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扣除額(2024 年最新數字) 配偶:553 萬 成年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要以書面延長,延長期限不能超過 3 個月 跨區申報要件 遺產總額 3500 萬以下 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上限金額由 500 萬調高到 700 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出售
摘要 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累積期去世,則返還保價金,計入遺產總額,若在給付期去世,則不計入遺產總額(除非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就會被實質課稅) 正文 在許多國家,年金保險被當成退休生活的安全網,但在台灣,一旦開始領取年金,就無法解約拿回錢,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
Thumbnail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只要有資產、收入進帳,就要扣相關的稅負 遺產稅=(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等的財產後的金額)-(免稅額、扣除額))X稅率。 遺產總額的認定直接影響認列的遺產總數,不列入遺產的項目 一定金額以下器具: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具的金額(汽機車),將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文介紹了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是否需要納入遺產課稅、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方式以及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贈與財產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