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並說明未成年子女親權如何酌定?程序監理人是什麼?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照顧的權利義務,包含讓未成年子女溫飽、教育、醫療等。與親權相似的概念則為監護權,但監護權為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由父母遺囑指定或法院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照顧的權利義務。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果夫妻未協議或是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的利益酌定。
而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酌定親權的裁判,尤應注意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和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職業、經濟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與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事項。而為了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可囑託家事調查官或是社工調查,調查報告可在判決時審酌。
因法官在酌定親權的裁判時,要考量子女的意願和與父母的感情狀況,有些不適當的父母,就會急著把孩子帶走,藉此掌控孩子,灌輸孩子對他方不利的訊息,以及要求孩子指責他方,孩子因與其同住,為不讓其失望也只能配合,而無法表達真實感受。
為了避免訴訟中發生類似情形,以及考量離婚之夫妻雙方,對於訴訟期間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務,意見分歧、難有共識,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的規定,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於訴訟中會協助法院讓法官了解孩子真實的想法,並為孩子的利益為程序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中,法官寫在裁定理由前特別留言給離婚父母,可見到法官的用心良苦,今藉由這篇文章分享法官在裁定中給離婚雙方的話。
寫在前面(兩造本人應親自閱讀):
(一)法院可以理解,不少當事人因為有請律師為代理人,加上自己認為看不懂法院的文書,所以收到任何的法院文書,都叫律師看,甚至根本不看的也大有人在。
(二)但是,本件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係孩子的代言人,並為孩子的最佳利益所努力,又裁定內容對話的對象不僅是程序監理人,也包括孩子的父母(律師僅為代理人)。
(三)法院及律師任務並不包括在訴訟落幕後陪伴孩子或監督兩造,在本件終結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兩造,而不是法官或律師。
(四)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兩造均責無旁貸,所以請兩造務必親自閱讀,而不是跟律師或代理人說:我不要看,你跟我講結論就好,你幫我寫書狀就好等語。
(五)如果在開庭時兩造對於本裁定的內容一問三不知,或不清楚、問東答西等等,將有可能視具體情況而受有不利益的認定(例如認為態度消極、未善盡友善父母、疏忽培養親職能力或技巧等等),請代理人務必轉知提醒當事人本人。
訴訟是一時的,親情是永遠的,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時,我認為律師該做的是協助和開導當事人,做一個友善父母,而非逼迫孩子斷了與他方的親情,畢竟孩子獲得最大幸福,才是父母的幸福,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