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兒童情色作品」是包含兒童以半裸或全裸擺出姿勢的影像,其可能包括兒童涉及較隱晦的性姿勢或行為,或是未聚焦於兒童裸露之性部位(例如生殖器被衣服遮蓋),並強調兒童的性化,有時被稱為「搔首弄姿的圖像 (posing pictures)」。然而此種影像並非在所有國家都是非法的,因此可被隨意傳播,且強化了一些人認為「將兒童性化是正常的」想法。兒童性剝削的犯罪調查和法庭決議已證實,發布「兒童情色作品」的網站有時會被用來作為兒童性剝削的第一步,且可掩蓋兒童性剝削的罪行,另外也用於線上誘拐。
無論在現行國內法中是否為合法,呈現以半裸或全裸擺出姿勢的兒童且強調性化的影像,未來可能會在不同層面對該兒童造成傷害。這些姿勢可能不會構成犯罪,但散布這些影像則可能構成對當事兒童(或長大後的成年人)隱私權的嚴重侵害,都應被視為犯罪行為。
性化的影像不一定代表兒童遭受性虐待,例如這些影像也可能是幼兒穿著比基尼或母親高跟鞋的家庭照片。性化並非永遠是個客觀的評判標準,判斷此種情況的關鍵要件是某人將影像中兒童性化的「意圖」,或是「為了達到性目的(例如為了性興奮或性滿足)」而利用該影像。此外,為了性目的而傳播此類影像,即使該影像最初並非為了性目的而製作,這樣的行為在兒童色情製品的法律下仍可能構成犯罪,且該影像所描繪的人可能因此成為受害者,這即是沒有描述性虐待的圖像也可能具有剝削性的典型狀況。
結論:
雖然某張圖像是否色情並非僅依主觀判斷,但圖像的發布或散播是否出於達到性滿足之目的,則可決定該行為是否為非法。因此區分圖像的不同使用方式並關注兒童的照片是否(非法)用於達到性滿足,可作為判斷圖像中兒童是否為犯罪被害人的依據。如同「兒童色情製品」一詞被認為是不適切的,因為色情製品一詞指的是為了性愉悅,將成人間合意之性相關行為的相關製品(通常是合法地)散布給一般大眾。因此必須質疑「情色作品 (erotica)」一詞是否適合用於兒童身上。根據各家主要字典,「情色作品」指的是意圖使某人感受到性慾或產生性慾或性愉悅的書籍、圖片或其他素材。基於此定義,若在圖片中的兒童被明顯性化,則建議使用兒童性剝削製品一詞。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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