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 - 定讞之後,理解之前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她如何謀弒母親、婆婆與丈夫>是由資深記者胡慕情所撰,內容除了由林于如親筆寫下、胡慕情編輯的自傳外,作者也紀下她與林于如三年間的書信互動,並在過程中反思身為記者,如何建立受訪者與訪者間關係,反覆確定自己追求公共利益的意志。


我是在Podcast節目「惡之根:你的犯罪研究日誌」中聽到作者專訪後才知道這本書,一開始也是出於對案件的好奇,但是讀完這本書之後,一方面感受到人要彼此理解非常困難,另一方面僅是稍理解案件背後的錯綜複雜,就足以讓人心情沈重不已。


作者追求事實與公義的決心讓我印象深刻,畢竟是快二十年前案子了,案發當時物證人證就不算健全,而林于如似乎也處不太好的精神狀態中,胡慕情記者不斷奔走與踏查,才將一位罪犯還原為當年人際關係的脈絡中的血肉之軀,這是一本用心寫成的書,案件背後涉及了家庭、性別和當年台灣經濟與文化,希望大家能多多支持,並且提供用心的記者們,可以繼續走下去的資源。



由社會公共利益出發


胡慕情曾在節目中提到這本書不是廢死聯盟的子彈,她期待的是案件更全面揭露後,所帶來的公共利益,而現實層面而言,本案已定讞,不太可能改判刑。

司法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提供最終裁決,台灣法史以隔絕罪犯保障大眾安全出發,而記者則是將罪犯拉近到大眾視線,每揭開一小塊未知和模糊地帶,或許在不同角落的人帶來幫助,或促進某些改變發生。

作者讓林于如透過自傳說明「我為什麼會成為一位殺人兇手」,後續再透過人證物證,考證自傳內容的真假,儘管必然會參雜一些主觀意識和事實揀選,但可作者始終盡力讓事實自己發聲,因此也會需要讀者自行消化。


關於林于如案以及疑點


林于如案發生在2009年,當年她因為在丈夫(劉宇航)點滴中加入毒物,導致劉宇航死亡,在偵訊過程中,又陸續承認了為了保險金謀殺了母親與婆婆。

新聞多以「驚世媳婦」稱呼林于如,大眾版的故事大多是林于如是一位酒家女,她的先生是一位羽球國手,兩人墜入愛河後,劉因林染上賭博惡習,導致兩人積欠下大量的債務,最後為了詐領保險金,讓林于如犯下了連續殺人案。

但透過作者的踏查,辦案過程存在著瑕疵,除了最後一起殺夫案,其餘兩起皆是在人證物證不足的狀況下定讞,其餘包含保險金申請過程、欠債狀況、劉宇航涉嫌的可能等等,都有許多模糊之處。


酒家女與羽球國手之外


當年酒家女、驚世媳婦、羽球國手形象不斷出現在報導中,並反覆強調劉宇航不顧家人反對迎娶林于如,這些看似背景資訊,實則與殺人事實沒有強關聯,這些標籤只是加強刻板印象,窄化大眾對真實的視線,透過林于如自傳和記者踏查,更提高我對這樣做法的厭惡。

酒家女身份與本案最有關的部份,就是劉宇航是作為酒客與林于如相識。比起青年時期羽球選手的身份,劉宇航成年後長期無業,沈迷線上遊戲,遇到經濟困難時頻繁需要妻子與媽媽的接濟,這些問題卻沒出現在當年主流的報導中。

即使林于如不是完美妻子,個性火爆缺乏自省,人生很多搞砸時刻,可是她渴望家庭,是家裡的主要照護者,也試著履行經營家族產業的承諾,身為一開始就不被看好的媳婦,林于如很難獲得公允的評價,而社會與家庭價值觀,多少影響了審判過程中,各方對案情的推論,也導致證據不足時,卻做出了「連續」殺人的裁判。


驚世媳婦與驚世女婿


有聽聞驚世媳婦,卻不曾聽過驚世女婿,或許女婿這詞太過單薄,社會對他缺乏想像,妻子的原生家庭對他甚至沒有具體的期待,但媳婦就不同了,原因是大眾對媳婦本身就有很多規範與約定成俗。

當年社會為林于如案選擇標籤,顯然是一種集體意識的結果,而這樣模式還是不斷地發生著,不管是針對劉宇航、林于如或特定社會角色,透過扁平化個人的人生經歷,訴諸刻板印象,無非讓事實掩蓋在「理所當然」的謬誤底下。而被這些謬誤和刻板印象潑及的人,甚至對於已經處在家庭冷、熱暴力結構下的人而言,這無疑是在悲慘案件之外,更加雪上加霜的事。


殺人者的小調


接觸真實犯罪的議題,常讓我覺得人類即使是同一物種彼此理解卻很困難。假設沒有閱讀這本書,我會更加無法理解林于如思考的方式,無法理解她的選擇,雖然即便理解了,我也不知道可以帶怎樣的改變。


渴望的得不到,曾經得到又失去,曾經試著振作又被擊垮,作者把林于如的一生攤出,我感受到的是那些人生事件的無奈。這樣說,或許會被解讀為殺人者辯駁,但大部分的我們都是活在時代影響下,受到家庭和成長過程形塑,有自覺且付出額外努力的人,才能超脫至些限制,抓緊其他可能性。


我強烈懷疑如果自己長期受到忽視,家庭關係被金錢腐蝕,人身安危受到威脅,我還有能力去愛嗎?或退一萬步來說,我有勇氣光明活下去嗎?到達什麼程度,或許我也會做出可怕的事呢?


與其說是替殺人犯辯駁與同理,這趟閱讀旅程,更像是分析自己和所謂的「常規」到底是什麼,畢竟命運有時只是我們一念之間的行動,我們與惡的距離,也不過如此。或許不用對殺人犯給出同情,但始終不能將自己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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