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記住,雇主有必要為員工營造好的環境,與提供相對應的防護具,以確保員工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 錄,並留存三年:
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 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 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 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5m->安全上下裝置/樓梯/與支撐
1.8m->貨物可堆積的最高高度
2.0m->需要有安全設備/安全帶/安全網個人PPE
2.5m->需要專人進行監督/作業主管等
5.0m->鋼構組配主管
7.0m->需要有計算強度技術師與計畫書/且安全網不可以高過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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