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4)

進一步討論其他形式的傷害內容與防止吧。

屋頂作業人體墜落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 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 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 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 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 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1. 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 分以上之踏板。
  2. 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
  3. 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雨遮 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只需要特別注意,一提到穿踏,只要是平面的部分,都應該聯想到,安全網/強度適合的踏板等等,護欄反而在這裡不算,因為他是垂直面。

我們可以連同前面的高度相關的內容,簡單整理如下

1.5m->安全上下裝置/樓梯/與支撐

1.8m->貨物可堆積的最高高度

2.0m->需要有安全設備/安全帶/安全網個人PPE

2.5m->需要專人進行監督/作業主管等

5.0m->鋼構組配主管

7.0m->需要有計算強度技術師與計畫書/且安全網不可以高過7.0m

物體飛落防止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5條)

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 支撐等。

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6條)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除浮石 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7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 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特別注意高度*重量=12kgh)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 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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