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6/1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證人

昨天,2024年4月11日上午,帶女兒去台中地方法院,想要免費法律諮詢。

到了後,才知道名額只有12人,已經滿額。


下午,和老婆去中區區公所5樓,免費法律諮詢(女兒下午有課,去研究所上課了)。

填了表,等了一會,就見到負責諮詢的李律師。

大約談了10多分鐘,就結束了。李律師說:小事情,不嚴重。


這是生平第一次去法律諮詢。


事情起因,是幾天前的警察電話,通知女兒是某案的證人。

昨天接到警察局寄來的正式的證人通知書。

晚上,和警察聯絡,約好星期六去某分局做筆錄。


女兒的高中同學,在網路買東西,和賣家起了糾紛。

賣家告她妨害名譽,警察要女兒去當證人。


發生糾紛後,賣家要退55元運費給女兒高中同學,高中同學請賣家把55元退到女兒的郵局帳戶。

這樣就惹上麻煩。


因為女兒的郵局帳戶辦了網路郵局,可以上網查詢匯入款項。

她高中同學沒辦網路郵局,徵求女兒同意後,就請賣家把運費退到女兒郵局帳戶。

簡單說,就是好心幫助以前同學。


為了這55元,要從台中到台北,我還要陪著去。

來回費用、時間成本,遠遠超過55元。


律師說了,這件事給女兒一個教訓,知道不可以把帳戶借人。


發生買賣糾紛時,女兒同學可能說了什麼話,才被告妨害名譽。

關於這部分,我們並不了解狀況,不便多說,當然希望雙方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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