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4|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詐欺罪的判斷依據及成立要件

詐欺罪的判斷依據來自《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其中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將財物交付本人或第三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通過上述方式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他人獲得此類利益者,亦同。」

換句話說,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在他人施以詐術,利用虛構或扭曲的語言、行為,讓受害者陷入錯誤認知。受害者在清楚真實情況的情形下,依照一般社會的認知,必定不會交付財物。然而,由於詐術的作用,受害者最終做出財產的處分、轉讓或交付,並因此蒙受財產上的損失。

詐欺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主觀和客觀的構成要件,並且兩者之間需具備因果關係。以下為主觀和客觀要件的說明:

一、主觀(行為人的意圖):

  1. 不法意圖:行為人意圖利用詐術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
  2. 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利益,但仍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故意犯行。

二、客觀:

  1. 施以詐術: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虛假的訊息,使受害者產生錯誤的認知。
  2. 陷於錯誤:受害者誤信行為人提供的虛假訊息為真實。
  3. 處分財產:受害者基於錯誤的認知,進行財產或利益的轉移或變動。
  4. 財產損害:受害者的財產因此實際減少。

詐欺罪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詐術使受害者產生錯誤的認知,並導致受害者處分財產,使其財產實際減少。以上六項要件(主觀的兩項及客觀的四項)需具備完整的因果關係,方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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