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膳宿費各國的態度:
各移工來源國,均要求雇主採行定型化之契約,
1除須支付基本工資外,2尚須免費供應食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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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菲律賓政府從2013年起、為了保護輸出的菲律賓勞工,在勞動契約明確載明菲律賓移工在台雇主須「免費提供食宿」,但另外一份官方驗證的「工資費用切結書」,又同意雇主收取2,500元或不等的膳宿費。印尼、越南、泰國都沒這個問題,就只有菲律賓自己「一國兩制」。
政府的法令規定是這樣!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7月13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函》
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
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
,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4月12日勞職外字第 1010036916 號函》
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
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
勞檢的做法
- 以工資切結書為依據。
- 如果要扣膳宿費,必需要提供吃跟住(包括水電費),否則不能扣
- 產業類外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
移工每月工資VS膳宿費有三種情況
- 基本工資+膳宿費(都是工資,換算加班每小時工資額)。
- 本薪+膳宿費(不得低於進基本工資,換算加班每小時工資額)。
- 基本工資+伙食補助(伙食補助不是工資,不列入換算加班每小時工資額)。
移工於轉換雇主等待期間,膳宿費用誰負擔?
1、雇主於終止聘僱關係或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均應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2、委託仲介公司安排所衍生之膳宿費用,如不可歸責移工或可歸責於雇主,由雇主及仲介公司協商;如可歸責於移工,則由勞雇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