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之意義(§1):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二、信託之三大確定性原則:
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受益人。
三、信託之分類:
(一)依信託作成之依據:意定、法定。
(二)依信託做成方式:契約、遺囑、宣言。
(三)依信託利益之歸屬:自益、他益、混合。
(四)依信託活動目的:民事、商業。
(五)依信託歸屬對象:私益、公益。
貳、信託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參、信託財產
肆、委託人
伍、受託人
陸、受益人
柒、信託監察人
捌、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