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6/1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信託法:壹、信託概說(1/8)

一、信託之意義(§1):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二、信託之三大確定性原則:

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受益人。

三、信託之分類:

(一)依信託作成之依據:意定、法定。

(二)依信託做成方式:契約、遺囑、宣言。

(三)依信託利益之歸屬:自益、他益、混合。

(四)依信託活動目的:民事、商業。

(五)依信託歸屬對象:私益、公益。


貳、信託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參、信託財產

肆、委託人

伍、受託人

陸、受益人

柒、信託監察人

捌、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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