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4|閱讀時間 ‧ 約 27 分鐘

【書】現代網路的推手之一!談「通訊端正法」230條的「網路自由的兩難」

原書名:The Twenty-six Words that Created the Internet

 

Section 230,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No providers or users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通訊端正法第230條:互動式電腦服務的用戶與供應者,皆不得被視為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的發行人或發言人。)

 

短短26個英文字,翻成中文頂多40多字,幾乎改變整個網路生態;更實際地說,如果美國當時沒有這一條法律,今日的Google、Meta未必會有目前規模。這是一本很酷,以往不常看到的,以「法律的傳記」為主題的書,從近30年前條文的起草,談到歷來曾衍生的訴訟,再擴及資訊早已被數位平台中介,且多少受到控制的現代,美國人對於這一條的愛恨糾葛。再回到今日,張貼在Facebook等Meta產品的貼文莫名被「祖」的現象一直不少見,其實也很值得透過這本書,感受CDA 230對美國,乃至包含台灣在內的各國造成的影響。

 

初期

在美國極為重視「言論自由」的特殊背景下,CDA 230保障的是「溝通管道」和「線上服務的供應者」,不會受陌生人在平台上的言論、行為被告上法院。試想,如果服務商動輒面臨訴訟,高額的費用、跑不完的法院,大概也很難穩定地建立各種應用服務,促成所謂網路有助人們彼此溝通、協作的文化。

 

浮現的問題

但是,如果數位平台上使用者所發佈的貼文,是以整人為目的,甚至涉及色情、暴力、恐怖主義行動等,CDA 230還會保護服務商嗎?以美國為例,不少訴訟確實曾糾結在「能否將用戶的不當(甚至違法)行為,視作提供服務的平台所為?」反而使常理認為權益受損的原告,處於不利地位。舉凡個資遭冒用、洩露到約會網站而受騷擾的女性,或未成年人因特定網站作為聯繫管道(可能並未確實把關用戶年齡),成為性犯罪受害人,再到經Twitter發佈貼文,觸及更多人的ISIS組織行動,都圍繞著相同的問題:服務商真的該為用戶的貼文負責嗎?(或者,至少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善良撒馬利亞人/好撒馬利亞人

相對晚近的訴訟中,CDA 230的主要精神更被強調,在於保護「善良撒馬利亞人」,若數位平台「自我規範具冒犯性的第三方內容」,就可能豁免於衍生的法律責任。不過,在包含前面提過的例子,性暴力、兒少性剝削,乃至近來更具影響力的厭女、歧視言論,或更進一步針對特定族群、對象的仇恨言論,以及鼓勵暴力與犯罪行為的訊息,都讓服務商能否繼續以CDA 230為安全港,豁免於「自己並非這些言行的發起人」的保護,打上一大問號。

 

而Google、Meta等科技巨頭帶來的好事與壞事,早已發生並持續影響。受益於CDA 230,加上美國極為重視言論自由的特殊脈絡,以及相對鬆散的法律及監管規定,成為大型科技公司近乎掌握目前訊息流通管道的背後,最重要的養分。尤其在未必透明,基於使用行為、用戶偏好推送訊息的演算法影響下,極端者可能更極端,仇恨者可能更加仇恨,歷來發生的幾大例子,科技巨頭都不應置身事外。即使在美國國會施壓下,這些巨頭確實強化社群守則、增聘內容審查團隊等自律作為,但能否真正落實「善良撒馬利亞人」精神,達到平台自律、自我規管,免於政府「伸手進來」的理想?現代網路使用者大概都心裡有數。

 

CDA 230的一體多面

整體來說,本書作者仍抱持審慎樂觀的角度,認為CDA 230作為重要因素之一而發展至今的網路,仍處在利大於弊的狀態。即使數位平台因騷擾、性暴力、仇恨與犯罪行為面臨訴訟,所付出的代價依然有限;條文本身「到底合不合理」、「需否修法」的爭論,更在美國社會沸騰;但亦不能忽視,若不是網路社會的蓬勃和多元(暫且不論科技巨頭仍對言論、內容審查掌握過大權力),也不易促成各國自發者彼此串連的社會、民主運動;從香港、緬甸、泰國民運,再到台灣的太陽花、反課綱、青鳥,早已族繁不及備載。其中,西方社會2017年左右,台灣2023年以來的「我也是」(#MeToo)現象,透過網路串連,鼓勵了更多曾受性騷擾、性暴力所害的人說出曾遭遇的事。種種例子,似乎也不易直接斷言網路究竟是種「酷東西」,又或者只是有利不當、不法行為橫行的法外之地。

 

尾聲

對於CDA230,作者立場實際上與近來西方國家的方向相似,面臨網路社會常有的荒謬,甚至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並不指望直接將規管、制定運作規則的權力全然交給政府與立法者,而是要求平台內容「改善擋下不法或有害之第三方內容的措施」;如果數位平台整體仍然做不到,便代表CDA 230歷來對於服務商的豁免、保護範圍,也將面臨限縮的可能。

再對照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台灣胎死腹中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其實整體方向也是類似的:大型數位平台需面臨一定的法遵義務,其中部分資訊的揭露、透明化也需要提升。不過國內在「中介法」的命運多舛下,大概是轉往分散式立法方向走,優先處理詐騙、性私密影像、性暴力、兒少性剝削、人口販運等當下較為嚴重,處理起來也較無社會輿論爭議的議題。

 

而美國方面,CDA 230究竟走向何方?大概暫時還沒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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