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7|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新竹市長案件下的法律弊端

    近日新竹市長的案件甫宣判有罪,引發各界議論,除了信者恆信的政治口水外,其中司法系統的弊端暴露無遺,也讓司法的含金量打了一個相當大的問號,首先檢察官在台灣的司法系統具有相當大的權力,甚至無視刑事訴訟法揭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陋習行之有年,往往很多案件是用先射箭再畫靶的邏輯去自由心證,升斗小民的案件尚且如此,牽涉到政治人物的案件其中的水深就不足外人道了,沒有比較沒有傷害,之前桃園市長的弊案可以壓七年才辦,再對照新竹市長起訴到定罪如此順滑,司法該如何自證清白?

     

    值得注意的是新竹市長案件宣判的一干人等,有部分人被處以緩刑,這其中的操作不無可能是檢察官使用合法的誘迫取供機制「認罪協商」換取無罪或緩刑不起訴妥協的結果。檢察官的職權能夠做簡易判決,決定是否起訴,還有緩刑,在這樣的前提下,當一個辦公室的人都想自保時,這個機制就會構成一個何其可怕的後果,便是誘迫取供合法化,其實人性都會自保當有機會髒水潑給別人換自己脫身,其供述的真實性是不無問題的,雖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不得誘迫取供,但是這個機制卻讓刑事訴訟法變成笑話,如此權力不對等,為了脫身誰人不指證別人?誰說了實話?司法真的沒問題?

     

    新竹市長的清白我並不關心,但沒辦法對司法的弊端視而不見,而且是讓當權者操作的弊端,實際上我國檢察官權力過大,白話是在訴訟制度上球員兼裁判,本身就是冤錯假案的產生機制,應該縮限檢察官的權力,國家刑罰權應該編制公訴律師,把「球員」的位置自檢察官身上拿掉,讓檢察官好好當「裁判」,才能根本杜絕弊端,另外應該積極立法敦促司法系統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杜絕濫用自由心證,而在新竹市長案件中檢察官的濫用職權是有跡可循的,首先「認罪協商」換取無罪或緩刑不起訴,讓檢察官說的算而不是發付法院裁定,本身就會造成相當大的弊端,因為被告很多時候不一定有罪但不想在訴訟費時,加上條件上不會被受到刑罰甚至可以緩刑,自然會配合檢察官,試問這前提下證供的真實性真的可以受鑑驗?民進黨喊了四屆總統任期的司法改革,結果依舊弊端叢生,新竹市長是否有罪其實是一個上天難欺的心證,但司法的黑箱弊端是現在進行式,司法如果不興利除弊恐難以杜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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