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3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車禍發生後應備文件及求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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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文件

  1.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如果車禍當下有報警處理,承辦員警會提供登記聯單,其中記載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車牌、連絡電話等資訊。這張聯單是申請強制險必備的重要文件,務必妥善保存。
  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若車禍當下有報警處理,承辦員警會丈量現場並製作現場圖,載明雙方行車方向、碰撞位置、刮地痕及煞車痕長度等。這些資料可判定行車位置、車速、撞擊力道等情況。事故發生七天後即可向承辦機關申請,申請後約三個工作天可領取。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初判表除了記載基本資訊外,還包含承辦員警對於車禍行為的描述及肇事責任的初步判斷。車禍發生30天後可向警局申請初判表;若有人受傷或死亡,可在「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線上申請。
  4. 診斷證明書:若車禍導致受傷,需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證明書上的醫囑是 民事求償範圍 的重要依據,對於休養時間、看護需求、治療復健等方面的醫囑會對求償有重要影響。

二、請求賠償的方式(求償管道)

  1. 自行和解:當事人可依據警察提供的聯絡資料 商談和解 事宜,若雙方對賠償達成共識,可自行簽署和解書。為避免後續可能的訴訟,建議在 和解書內容 上請教專業車禍律師,直接請專業車禍律師撰寫
  2.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覺得自行和解不妥,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此程序亦可委請專業車禍律師陪同。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具有執行名義。但該程序無出席的強制力,對方可能置之不理。
  3. 提告交由法院審理:車禍受傷的被害人可在 六個月內 向警局或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對方通常會前往地檢署開庭並商談和解事宜,尋求和解撤告。被害人也可在對方被起訴後,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若未提起刑事告訴或無法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僅有財物損害),或遲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另向對方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但須在車禍後兩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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