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Ⅰ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Ⅱ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一、原條文前段規定共同財產由夫管理,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爰依公同共有之法理,修正為以夫妻共同管理原則,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並改列為第1項。
二、將原條文後段有關管理費用負擔之規定,移列為第2項。
共同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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