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1031條之1(特有財產之範圍及適用規定)(91.06.26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31條之1(特有財產之範圍及適用規定)(91.06.26增訂公布)

Ⅰ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Ⅱ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自原第1013條及第1015條移列。

二、按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其財產種類不再有特有財產,惟於共同財產制尚有存在之必要,爰予移列,俾體例一致。

三、按特有財產非屬共同財產,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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