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如何制定合夥契約以保障合作事業

如果一開始要經營事業,面臨資金、人力都有所不足的情形,通常會找適合且志同道合的夥伴來開創新事業。除了成立公司這個選項外,合夥制度,也是許多人會考量的方式之一,因為合夥人可以共同投入資金和資源,降低個人資金壓力,並且能夠利用每位合夥人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且與公司形式相比,合夥的設立手續相對簡單,法律上要求的程序較少,因此在創業初期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加上合夥制度通常允許合夥人之間靈活地分配責任和權利,並迅速做出經營決策。這樣的靈活性有助於企業在面對市場變化時快速反應。

不過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一開始先以契約規範合夥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白紙黑字訂下遊戲規則,可能會因為日後合夥人間的利益和意見可能不同,對事業產生負面風險。因此,本文就和大家分享幾個重點,看難一份保障彼此的合夥契約書需要有哪些內容。


一、夢想咖啡廳,起飛

故事是這樣的:A、B、C三位好友兼合夥人,計畫共同經營咖啡店,取名為「夢想咖啡廳」,由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同時兼任店長負責行政營運,C 則以「WCC世界盃咖啡沖煮大賽冠軍」的頭銜與專業技能作為勞務出資,出任技術總監,為咖啡風味做把關,一切看似穩妥的組合,又會遇到什麼困難呢?

二、合夥出資的內容

合夥需要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出資內容可以是金錢或其他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等),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民法第667條第2項)。所以除了資金外,也可以是合夥人的專業技能,例如:國際咖啡師、花藝師、品酒師等專業人士,尤其是和合夥事業的直接關連性的勞務連結,都可以作為出資種類。

如果是資金投入,資金應盡量要一次到位,以避免個人因為財務考量而事後反悔或無法注資,不但可能影響到合夥事業的經營,又因已有部分資金到位而已啟動,導致進退兩難的窘境。因此約定現金出資,不宜分期投入,而應一次到位,方為妥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金錢以外之出資,合夥人間應事先約定其出資額度(民法第667條第3項前段),例如:A、B、C三位合夥人共同經營開咖啡店,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C 則以「WCC世界盃咖啡沖煮大賽冠軍」的頭銜與專業技能作為勞務出資,三位合夥人應合意C以勞務出資的價值為多少金額,假設三人合意應定價值為180萬元,該合夥事業之原始出資即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C出資勞務180萬元,共計480萬元。

但如果一開始三方未就 C 勞務出資的價值加以定義,法律規定就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667條第3項後段),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C的勞務出資額,就以「A 出資現金200萬元 + B 出資現金100萬元」除以2 即得平均,以150萬元作為C 勞務出資的價值,此時合夥事業之原始出資即為450萬元。

三、如有用到合夥人自身資源,也要計入成本

A合夥人除了出資最多外,也提供自家閒置店面做為咖啡廳門市使用,原本A以創業艱苦為由願意免費提供使用,但律師建議下,還是將租金列為營運成本,原因在於,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民法第669條),為避免合夥人間日後就此部分爭議,還是需一筆筆帳目費用算清為宜。

且依國稅局認定,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給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以縱然是免費提供使用,但國稅局還是會計算租金收費,導致提供房屋的合夥人承受了隱形成本,所以,不如一開始就將租金計算為合夥事業的成本,避免爭議。


四、合夥人是否要領報酬

合夥人如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678條第2項),換言之,要領報酬,就必須在合夥契約中載明報酬內容,包含金額如何計算、領取時間和方式。如果在合夥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合夥人就不得支領報酬。

例如故事中,B 出資現金100萬元外,同時兼任店長負責行政營運,屬於執行合夥事務,除了夢想咖啡廳盈利的分潤外,是否每月支領薪資報酬?A、B、C三位合夥人應事前溝通清楚,具體的建議是,只要在事業裡有全職工作,就應該支領報酬,這是屬於合夥人的時間付出與勞力技術的對價,B如果不兼任店長負責營運,夢想咖啡廳也會需要聘請專業經理人,既然這筆支出是屬必要且有利於合夥事業,合夥人領取勞動報酬,於情於法均是合理。

夢想咖啡廳的運作到目前為止都還算順利,但合夥事業該如何決策、盈虧該如何分配、甚至是到了無法合作要拆夥時,該如何好聚好散,都是門大學問,下一篇,我們再跟大家一一分享。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