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開始要經營事業,面臨資金、人力都有所不足的情形,通常會找適合且志同道合的夥伴來開創新事業。除了成立公司這個選項外,合夥制度,也是許多人會考量的方式之一,因為合夥人可以共同投入資金和資源,降低個人資金壓力,並且能夠利用每位合夥人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且與公司形式相比,合夥的設立手續相對簡單,法律上要求的程序較少,因此在創業初期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加上合夥制度通常允許合夥人之間靈活地分配責任和權利,並迅速做出經營決策。這樣的靈活性有助於企業在面對市場變化時快速反應。
不過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一開始先以契約規範合夥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白紙黑字訂下遊戲規則,可能會因為日後合夥人間的利益和意見可能不同,對事業產生負面風險。因此,本文就和大家分享幾個重點,看難一份保障彼此的合夥契約書需要有哪些內容。
故事是這樣的:A、B、C三位好友兼合夥人,計畫共同經營咖啡店,取名為「夢想咖啡廳」,由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同時兼任店長負責行政營運,C 則以「WCC世界盃咖啡沖煮大賽冠軍」的頭銜與專業技能作為勞務出資,出任技術總監,為咖啡風味做把關,一切看似穩妥的組合,又會遇到什麼困難呢?
合夥需要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出資內容可以是金錢或其他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等),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民法第667條第2項)。所以除了資金外,也可以是合夥人的專業技能,例如:國際咖啡師、花藝師、品酒師等專業人士,尤其是和合夥事業的直接關連性的勞務連結,都可以作為出資種類。
如果是資金投入,資金應盡量要一次到位,以避免個人因為財務考量而事後反悔或無法注資,不但可能影響到合夥事業的經營,又因已有部分資金到位而已啟動,導致進退兩難的窘境。因此約定現金出資,不宜分期投入,而應一次到位,方為妥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金錢以外之出資,合夥人間應事先約定其出資額度(民法第667條第3項前段),例如:A、B、C三位合夥人共同經營開咖啡店,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C 則以「WCC世界盃咖啡沖煮大賽冠軍」的頭銜與專業技能作為勞務出資,三位合夥人應合意C以勞務出資的價值為多少金額,假設三人合意應定價值為180萬元,該合夥事業之原始出資即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C出資勞務180萬元,共計480萬元。
但如果一開始三方未就 C 勞務出資的價值加以定義,法律規定就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667條第3項後段),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C的勞務出資額,就以「A 出資現金200萬元 + B 出資現金100萬元」除以2 即得平均,以150萬元作為C 勞務出資的價值,此時合夥事業之原始出資即為450萬元。
A合夥人除了出資最多外,也提供自家閒置店面做為咖啡廳門市使用,原本A以創業艱苦為由願意免費提供使用,但律師建議下,還是將租金列為營運成本,原因在於,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民法第669條),為避免合夥人間日後就此部分爭議,還是需一筆筆帳目費用算清為宜。
且依國稅局認定,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給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以縱然是免費提供使用,但國稅局還是會計算租金收費,導致提供房屋的合夥人承受了隱形成本,所以,不如一開始就將租金計算為合夥事業的成本,避免爭議。
合夥人如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678條第2項),換言之,要領報酬,就必須在合夥契約中載明報酬內容,包含金額如何計算、領取時間和方式。如果在合夥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合夥人就不得支領報酬。
例如故事中,B 出資現金100萬元外,同時兼任店長負責行政營運,屬於執行合夥事務,除了夢想咖啡廳盈利的分潤外,是否每月支領薪資報酬?A、B、C三位合夥人應事前溝通清楚,具體的建議是,只要在事業裡有全職工作,就應該支領報酬,這是屬於合夥人的時間付出與勞力技術的對價,B如果不兼任店長負責營運,夢想咖啡廳也會需要聘請專業經理人,既然這筆支出是屬必要且有利於合夥事業,合夥人領取勞動報酬,於情於法均是合理。
筆者曾遇過,合夥契約對於執行業務的合夥人,雖然提高分配盈餘的成數,但卻沒有約定領取勞務報酬,又因為創業初期無法產生獲利,因此執行業務合夥人投入的勞務成本無法獲得報酬,導致合夥關係破裂,最後以還無法順利拆夥而彼此告上法庭,得不償失。所以建議,在談合夥契約時,一定要尋求專業的商務律師,協助針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出資、成本計算、執行報酬等等議題納入討論,取得共識後載明在合夥契約,以免成為日後爭執的來源。
夢想咖啡廳的運作到目前為止都還算順利,但合夥事業該如何決策、執行,下一篇我們再跟大家一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