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有論者認為高房價惹民怨,大部分來自公寓大廈的高公設比,乃主張「改實坪制者得天下」要求改革,內政部長則承諾二個月左右提出虛坪改革政策;但也有不少房市專家都認為是譁眾取寵的假議題,不能真正解決高房價問題,甚至直言「不用妄想實坪制會造成房價下跌」[1]。
一、公共設施之登記與沿革
最初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樓房型態之公寓)之公共設施登記,並未如當前的登記實務,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涇渭分明。業經廢止的《建物測量辦法[2]》第28條曾規定:「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地政事務所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3]因此,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勘測時,權利人已協議將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分別測量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且經依法登記完畢,依《土地登記規則》(1980年1月23日發布)第72條第3款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分割。」[4]直至自1995年9月1日才施行「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附表,其建號,應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之規定[5]迄今(嗣後修正為現行第81條第2項)。
二、電梯(昇降梯)及其他公共設施
各類型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不免有所差異,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少有設置電梯(昇降梯)者,六層以上的華廈[6]則不然[7],近年來的住宅大樓更常有氣勢磅礡的門廳,甚至有中庭花園、地下停車場、警衛管理室、健身房、游泳池等多樣公共設施[8]。該等「共用部分」或為可免,或為不可免。例如:游泳池非屬必要,電梯(昇降梯)則不能免,且十層以上建物依法更須增設[9]。
三、「實坪制」應登記哪些內容
如上所見,論者所謂「實坪制」應包括「專有部分[10]」,固無疑義,但是否排除「約定共用部分[11]」而包括「約定專用部分[12]」?「共用部分[13]」應全部或部分排除於建物所有權登記範圍外?顯然應先釐清,並以法規明定之,否則治絲益棼。
四、公共設施的成本
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共設施(共用部分),雖不容否認有提升居住品質而不能免者,然而所謂居住品質,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再者,無論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採納「實坪制」,繁華高貴與樸素簡約的建物,不可能同等價位。不計入「實坪制」的建築設施,也不可能不計價,即建商必然提升「實坪」的單價,以吸納其成本及利潤。
五、建物買賣價格的形成
建物價值及其交易價格,並非只取決於面積,包括物理的整體結構,及其使用功能外,土地坐落與社群(鄰居)互動關係也有關鍵性的影響。單從建物所有權登記項目著手,對於建物買賣價格殆難發揮實質作用,甚至反成哄抬價格的藉口。
結論:「實坪制」不是解決高房價的根本之道
綜上所見,與其改採「實坪制」,不如教育民眾何謂「專有部分」、「主建物[14]」、「附屬建物[15]」與其他區分所有建物的「共用部分」為何物,及其建物所有權與使用關係,以充實民眾購屋所需知識,更能切合實際。正是所謂送魚,不如教釣魚,方為務本之道。
(曾載於2023/05/24《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4784754;惟非完整全文,作者註)
[1] 王翊綺,〈實坪制讓房價下跌?他列 4 種人喊沒用:沒買房門票的才在乎〉,TVBS新聞網,2023年4月12日,https://news.tvbs.com.tw/money/2093930,瀏覽日期:2023年4月12日。
[2]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93108號(1982年8月12日)發布《建物測量辦法》(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type=g&dtd_id=12&sysid=D8200152),台(79)內地字第800619號(1990年6月27日)廢止(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type=g&dtd_id=12&sysid=D9000876)。以上均瀏覽於2023年4月13日。
[3] 內政部,台(69)內地字第55983號(1980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同年3月1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第1項即已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勘測,建物屬區分所有者,其共同使用部分於勘測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按前揭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物」實係指今之專有部分,此由第71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證明之。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type=g&dtd_id=12&sysid=E2100659,瀏覽日期:2023年4月13日。
[4] 內政部,台(74)內地字第313621號(1985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523957號(1987年7月31日)。
[5] 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7506 號(1995年7月12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規定,(84)台內地字第8481117 號(1995年7月26日)定自同年9月1日施行。
[6] 華廈,一般指10層以下樓並擁有電梯的集合住宅。見:〈了解房屋的種類,公寓、華廈、大樓、透天厝〉(2021年4月9日),樂屋網,https://extra.rakuya.com.tw/house_news/%5B%E6%A8%82%E5%B1%8B%E6%83%85%E5%A0%B1%5D%E4%BA%86%E8%A7%A3%E6%88%BF%E5%B1%8B%E7%9A%84%E7%A8%AE%E9%A1%9E%EF%BC%8C%E5%85%AC%E5%AF%93%E3%80%81%E8%8F%AF%E5%BB%88%E3%80%81%E5%A4%A7%E6%A8%93%E3%80%81%E9%80%8F%E5%A4%A9%E5%8E%9D-1882.html,瀏覽日期:2023年4月24日)。
[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6 層以上建築物應設昇降機(電梯)。前揭規定,轉引自: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2518號(1983年2月25日),在網路上,僅見於法源法律網(1993年4月12日)與全國法規資料庫(2001年6月6日),但其原始規定究竟為台內營字第91123號(1982年6月15日)或台內營字第642788號(1975年8月5日)發布,不得而知(請參照:中華民國早期法規文獻系統,https://lis.ly.gov.tw/lyearlyc/lyearlykm,瀏覽日期:2023年4月24日)。
[8] 住宅大樓,一般定義為超過10層樓並擁有電梯的集合住宅,部分配有同前註。
[9]《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及第106條。
[10] 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
[11]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
[12]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
[13]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
[14] 房屋室內面積,有使用上及構造上獨立性的建築物,購買後可以自由進出。包含客廳、餐廳、臥室、書房、廚房及衛浴等部分。請參考:〈一圖秒懂專屬建物篇〉,賣厝阿明NEWS,https://54aming.com/articles/d1bdcc,瀏覽日期:2023年4月25日。
[15] 連接主建物室內面積的附屬部分,像是從主建物長出去的地方,例如陽台、平台、花台、露台等,同前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