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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核定反避稅條款,針對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符合一定條件的 CFC 無論是否分配回台灣,皆應依照應計之投資收益計算課稅,稅率為20%,惟若滿足實質營運或盈餘低於700萬元等豁免條件,可免課稅。
建議納稅義務人透過合規申報、準備會計師財務簽證報表與稅務憑證,能有效避免重複課稅與稅務風險。專精同時將協助納稅義務人全面瞭解 CFC 法令規定,評估稅負影響程度,合理分配利潤,檢視及調整現行投資架構,降低稅務風險。
一、什麼是反避稅條款 – 受控外國企業(CFC)?
反避稅條款(CFC)自112年1月1日施行,制度施行前後稅負差異如下: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CFC 制度實施前後「各年度盈餘」適用方式:
111年度(含)以前年度盈餘:適用舊制,於 CFC 實際分配時課稅。
112年度(含)以後年度盈餘:適用新制,若未符合豁免條件,則當年度依「權責基礎」認列 CFC 投資損益課稅。
受控外國企業(CFC)之定義:(同時符合條件 1 & 2 者)
-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條件擇一):
- 指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低於台灣稅率的70%(即14%以下)。常見的低稅負地區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
- 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等
- 實質控制權: 若台灣納稅人對境外公司具下列控制之一,即視為 CFC:
- 股權控制: 直接與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
- 決策控制: 能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經營政策。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二、CFC 制度的評估流程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三、課稅範圍與稅負計算
CFC 課稅範圍涵蓋以下情況:
- 課稅方式
- 個人: 投資收益納入「基本稅額制」計算,稅率20%。若海外所得低於750萬元,可免納基本稅額。
- 企業: 投資收益視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
- 盈餘認列
- 無論 CFC 是否實際分配盈餘,只要符合 CFC 條件,均需認列投資收益。
- 當年度應課稅盈餘依權責基礎計算,按持股比例分配。
四、豁免條件
在特定情況下,CFC 盈餘可不計入課稅:(符合下列條件 1 or 2 者)
- 實質營運條件(以下條件須全數符合始適用)
- 固定營業場所: CFC 需在設立地擁有資產並列報租金支出。
- 僱用員工: 實際支付薪資,證明有經營活動。
- 消極性收入占比低於10%: 包括利息、股利、租金等非經營性收入。
- 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
- 若CFC盈餘合計低於700萬元,可不計入所得。
- 防弊條款: 若同一納稅人控制多個 CFC,合計盈餘超過 700 萬元時,均需納稅。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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