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受控外國企業(CFC)全面解析及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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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核定反避稅條款,針對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112年1月1日施行,符合一定條件的 CFC 無論是否分配回台灣,皆應依照應計之投資收益計算課稅,稅率為20%,惟若滿足實質營運盈餘低於700萬元等豁免條件,可免課稅。

建議納稅義務人透過合規申報、準備會計師財務簽證報表與稅務憑證,能有效避免重複課稅與稅務風險。專精同時將協助納稅義務人全面瞭解 CFC 法令規定,評估稅負影響程度,合理分配利潤,檢視及調整現行投資架構,降低稅務風險。

一、什麼是反避稅條款 – 受控外國企業(CFC)?

反避稅條款(CFC)自112年1月1日施行,制度施行前後稅負差異如下: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CFC 制度實施前後「各年度盈餘」適用方式:

111年度(含)以前年度盈餘:適用舊制,於 CFC 實際分配時課稅。

112年度(含)以後年度盈餘:適用新制,若未符合豁免條件,則當年度依「權責基礎」認列 CFC 投資損益課稅。

受控外國企業(CFC)之定義:(同時符合條件 1 & 2 者)

  1.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條件擇一)
    • 指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低於台灣稅率的70%(即14%以下)。常見的低稅負地區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
    • 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等
  2. 實質控制權: 若台灣納稅人對境外公司具下列控制之一,即視為 CFC:
    • 股權控制: 直接與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
    • 決策控制: 能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經營政策。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二、CFC 制度的評估流程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三、課稅範圍與稅負計算

CFC 課稅範圍涵蓋以下情況:

  1. 課稅方式
    • 個人: 投資收益納入「基本稅額制」計算,稅率20%。若海外所得低於750萬元,可免納基本稅額。
    • 企業: 投資收益視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
  2. 盈餘認列
    • 無論 CFC 是否實際分配盈餘,只要符合 CFC 條件,均需認列投資收益。
    • 當年度應課稅盈餘依權責基礎計算,按持股比例分配。

四、豁免條件

在特定情況下,CFC 盈餘可不計入課稅:(符合下列條件 1 or 2 者)

  1. 實質營運條件(以下條件須全數符合始適用)
    • 固定營業場所: CFC 需在設立地擁有資產並列報租金支出。
    • 僱用員工: 實際支付薪資,證明有經營活動。
    • 消極性收入占比低於10%: 包括利息、股利、租金等非經營性收入。
  2. 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
    • 若CFC盈餘合計低於700萬元,可不計入所得。
    • 防弊條款: 若同一納稅人控制多個 CFC,合計盈餘超過 700 萬元時,均需納稅。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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