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個所得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主係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之規範來認定,簡單來說,凡是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相關勞務服務或販售商品且自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收取之價款,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應特別注意的是,提供服務或商品及收取相對應的價款基本上皆會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完成。
現行我國所得稅法所規定常見之申報繳納方式,分別為結算申報及就源扣繳,就源扣繳即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做扣取稅款,並於扣取稅款後於法定期間內繳納,而購買國外勞務即被規範於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末段中,故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買受人須負起扣繳義務人之義務,於給付報酬予境外公司時扣繳稅款。
一般皆於境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扣取所得稅,並於給付報酬10日內填具各類所得申報書並繳納稅款。而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給付勞務報酬及權利金費用時應扣繳20%之所得稅款。
而須特別注意的是,扣繳金額在實務的計算上經常出現錯誤,主係因境內營利事業忽略與境外公司簽訂之合約上係載明相關稅賦由境內營利事業負擔,代表外國公司應收取之對價應為總額,而非經扣繳所得稅後之淨額。
上述舉例中,最後棠棠公司會收到之勞務報酬即為合約明訂之總額(50萬元)。
境外公司於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時,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貢獻率),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境外公司得→1.自行 2.委託境內自然人 3.委託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提出申請。
所取得之所得類別為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所得者(亦包含本篇所討論之勞務報酬)→受理稽徵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所取得之所得類別非為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所得者
→受理稽徵機關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
一般若外國營利事業未經上述所規定之程序申請者,則在給付境外公司勞務籌時將會扣繳20%之所得稅;而若有申請者,將依下列方式核定淨利率:
(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按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
(2) 無法提示帳簿及文據、但可提示與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所簽訂內容相同之合約,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依其帳簿、文據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淨利率者→按各該次核定淨利率之平均數核定
(3) 不符合前二款情形,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主要營業項目者,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二款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境外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其提供勞務行為或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依下列規定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等)者→核實核定。
(2) 不符合前款情形,但可提示與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所簽訂內容及交易流程相同之合約,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依其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核實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按各該次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平均數核定。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較高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3) 不符合以上情形者,則按100%核定。
依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當境外公司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如因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15%認定所得額,而以該所得額依規定稅率進行扣繳,最後所負擔之稅率就會降至3%(即15%*20%),稅率將獲得大幅的減免。
惟須注意的是,境外公司提供勞務服務之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所稱之技術服務,如不具專業技能及知識提供之資訊傳遞、一般行政事務、人力派遣等服務,將排除於該規定之適用之外。
本處所稱之電子勞務,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購買國外電子勞務時,當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時,則其相關適用之規定則與前述之購買國外勞務(一般勞務)相同。當買受人為自然人時,財政部則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有辦竣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之境外公司,其所得稅之報繳方式即為結算申報,非屬採扣繳之範圍。
購買國外電子勞務應繳納之所得稅計算,依是否得適用”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而有所不同,若不符規定者,將會直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扣繳率規定做扣繳(即20%),若符合適用者將會依所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其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按20%做扣繳。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得由境外公司或境內公司作申請,一般申請時將會提供受理機關相關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等。
(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 不符合前2目規定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2目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 不符合第1目及非屬前目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這次的文章就到這邊結束囉~希望有幫助到對給付國外勞務費用需負擔之稅負問題正在苦惱的各位朋友們!
我是棠俞 TangYu,我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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