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體制健全,涵蓋了至少 7 種以上的警察人員:
① 行政警察,主要負責的工作有巡邏、臨檢、值班、值班、備勤、交通執法。
② 交通警察~鐵路警察,工作有確保車站、鐵道沿線的安全、排除威脅、處理糾紛。
航空警察,還分保安、安檢兩個大隊,保安大隊會在航站內巡邏、守望、排除問題
安檢大隊則負責出、入境行李檢查、貨運檢查、機艙檢查等工作。
捷運警察主要工作有違規取締、安全維護、巡邏、協尋失蹤人口等
國道公路警察的勤務範圍包含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安全維護、違規稽查取締、行車事故處理、服務區、地磅站、休息站的秩序維護與稽查取締等等。
③ 外事警察,工作內容、調查外來人口涉嫌不法活動、非法外國人及外勞之取締、收容、遣返、處理涉外案件、外交人員與使領館安全維護。
④ 刑事警察
⑤ 水上警察.工作內容:查緝海上走私、非法入出國、協助查緝濫捕等非法海上行為、犯罪調查等。
⑥ 警犬隊,這些可愛的狗狗,協助警察判別可疑物品、爆裂物、毒品等。
⑦ 消防警察,主要工作:救火/災、救護、消防設備檢查、取締、安檢、防災宣導、消防設備保養
我們時常把警察是「公僕」、「為人民服務」這些話當真,其實這只是一句冠冕堂皇的話語,目的是不要讓一般人民對警察產生反感。實際上,警察的存在“不是在保護市民,而是在保護法律”才是真的。因為法律只是白紙黑字的條文,沒有辦法在走進人群裡面親自執行,所以警察,就是法律的人形化身。當想清楚警察是在保護法律,本來就不是在保護人民之後,你是否就不會對於「國家機器」在執勤時、「沒有人情味」,覺得在意了?
從邏輯上來思考,如果,法律終極的目的是服務人民,那麼警察直接為法律服務,就是間接服務人民。但是別忘了法律是人訂定的,所以法條一定會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時候。當法律不符合正義原則時,警察也要記得,自己是人不是機器,當對法律或命令的正當性有疑慮時,法律也賦予警察可以不執行、暫停執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