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林姓男子,2021年間即有酒駕紀錄,被判刑2個月;2023年10月22日,林男再度酒駕逆向超速撞死一名女機車騎士,事後棄車逃逸。警方循線逮捕林男後,經檢察官起訴,本案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宜蘭地方法院判處他11年徒刑。高等法院昨(16)日做出二審判決,認為原審量刑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尚未定讞。
根據宜蘭地院一審判決,林姓男子為酒駕前科犯,2023年10月22日凌晨4時許,他在羅東鎮一間KTV飲酒後,開著自小客車行經五結鄉親河路2段時,竟逆向且超速,撞上對向車道的一名江姓女機車騎士,導致江女腹部骨盆下肢鈍傷開放性骨折當場死亡。
宜蘭地院判決指出,林男肇事後未下車協助救護,反而棄車徒步離開現場返家,犯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以及185之4肇事致人於死逃逸罪。經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前罪判處9年6月、後罪判處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一審判決出爐後,檢察官與林男均就刑期的部分提起上訴,因此二審高等法院僅就原審量刑是否妥當進行審理。
高院判決指出,原審已審酌林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所害等,並告量其個人及一般情狀,以及與更生有關的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家屬間修復關係、社會復歸可能性等,不僅合乎罪責原則,也兼顧刑罰公正應報與「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等法律專業目的,量刑應屬適當,並無不當或遺漏、錯誤評價重要事實等,相較於類似犯罪,量刑也沒有過重或過輕,原審經國民參與審判後,並無逾越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
高院表示,本間檢察官、被告林男上訴主張內容,均有經過原審充分審酌評價,因此原審判決並無不當,雙方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得上訴。
獨立記者/林捷庭 Zesk Lin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本案尚未定讞,請留意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