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原任職於台北市某國小的劉姓音樂教師,因涉及凌虐班上兒童,被法院判處4年6月徒刑定讞。劉男認為,刑法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發育罪,條文中對於「凌虐」二字界定模糊,缺乏明確範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以聲請要件不合為由,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劉男另聲請刑事再審中。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原任教於某國小,擔任音樂及聽覺藝術課老師,他的兒子也在該校就讀一年級。2018年9月至10月之間,劉男請自己五、六年級班上的A童,在學校照顧劉男兒子的生活作息,但劉因不滿A童照顧偶有疏失,在音樂教室內數度對A童施以凌虐。
A童經診斷患有PTSD
判決指出,A童曾向媽媽透露受虐情事,但劉姓教師知情後,反以更嚴重凌虐對待,導致A童不敢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長期處於身心受虐、孤立無援情況,自2019年4月中旬起,A童開始出現頭暈、腹痛與持續腹瀉症狀,經馬偕醫院診斷有身心症狀須持續追蹤。
2019年9月,A童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開始發生多次解離,在課堂上或家中反覆暈厥,過程中還重現遭虐打時肢體反應並不斷尖叫求饒,無法正常就學及生活,後經台大醫院兒童心智科診斷A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合併解離、轉化、焦慮及身心症狀。
台北地院2022年10月14日一審宣判,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劉姓教師4年6月徒刑。劉男接連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駁回其上訴,全案於2024年9月25日定讞,劉男入監服刑。
定讞後劉男聲請釋憲
訴訟途徑窮盡後,劉男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他認為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兒童發育罪規定「凌虐」行為界定模糊,缺乏明確範疇,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劉男主張,系爭罪名對於「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沒有具體量化或客觀標準,影響判決公平性與一致性,因而判其有罪定讞的三則判決適用了違憲規定,侵害其訴訟權與平等權,請求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但憲法法庭認為,劉男僅是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並未具體敘明刑法第286條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以及法院判決於解釋、適用上,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而牴觸憲法情形。
憲法法庭表示,劉男的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有所不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劉男目前已聲請再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審理中。
獨立記者/林捷庭 Zesk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