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71號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教保條例施行細 則)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 下列規定辦理:
- 本薪及其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國民小 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 研究加給,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 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之計算方式如下:
- 代理期間三 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 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 之日數計算。
- 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 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 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 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 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