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strong>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71號函辦理。 </strong></b></h1><h1><span>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教保條例施行細 則)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 下列規定辦理:</span></h1><ul><li><span>本薪及其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國民小 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 研究加給,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span></li><li><span>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之計算方式如下:</span></li></ul><ol><li><span>代理期間三 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 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 之日數計算。</span></li><li><span>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 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span></li></ol><ul><li><span>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 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 小時計。」 </span></li></ul><h1><span>三、查「最低工資」業經勞動部於113年9月19日以勞動條2字 第 1130148668號公告。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0元,自114年1月1日生 效。 </span></h1><h1><span>四、為確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合理之待遇,參考行政院104年 9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7882號函之作法,自114年1月 1日起,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按時支給之待遇,依教保條例 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第3款核算薪資後,有低於勞工最低工資數額之情形者,得以勞工最低工資相同數額支給;嗣後公告實施之最低工資如有類此情形者,亦比照辦理。</span></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