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代理教師相關資料表1份
主旨:檢送本園代理教師○○○相關資料一案,敬請鈞局同意備查。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7月10日北市教前字第11430778353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本案代理教師OOO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備齊,包含:學經歷證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教育局同意放寬代理教師格函,如附件。
四、本案業已於教保系統之「教職員新增」功能完成資料登載,相關程序依法辦理,敬請鈞局同意備查。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