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3日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1. 教職員名冊
2. 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最近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5. 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
主旨:有關本園○○○教師代理○○○教師職務一案,依規定報請備查。
說明: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15日北市教前字第1133077393號函辦理。
二、本案代理教師基本資料及任職相關資料,已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完成登載。
三、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