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於2023年修訂著作權法,在第33條第1項第1款中全新創設一種用來保護電腦程式所生成之非原創物件(non-original objects)的特殊權利(Sui generis right)。所稱「電腦程式所生成之非原創物件」,係指由電腦程式運作所產出,在生成過程中無人類直接參與,且與現有同類物件存在差異之物件。其中「非原創物件」乃指電腦程式所生成之內容不須符合且不得符合著作權之原始性要件,僅須與既有物件存在差異即可。「特殊權利(Sui generis right)」是拉丁文,意指特殊類型之權利,於此條文中是指於傳統著作權外,特別就人工智慧所生成內容所創設的新款保護機制。條文所定要件之一是「無個人直接參與」,而非「無人類參與」,蓋倘無人類驅動或觸發,電腦程式當無由自行運作以生成內容。至於「人類直接參與電腦程式生成內容」的可能來源有二:其一是來自於人工智慧使用者下提詞(prompt)時不僅僅是下令人工智慧作詩或繪圖,而係已然針對所欲生成之內容做成具體且詳細的描繪;其二是人工智慧使用者指揮人工智慧生成內容後,對其進行後製、組合、拼接、篩選、或修改,從而摻入使用者之意志與創造力。
同條第1項第2款則進一步強調,人類個人運用電腦技術所創作之作品,非屬本條所稱電腦程式生成之非原創物件。例如人類運用Word軟體撰寫論文或運用AutoCAD繪製設計圖,論文的每字每句及設計圖的每一筆畫全由使用者所百分之百控制,此時當屬人類之創作,Word軟體與AutoCAD等都僅是使用者進行創作的工具,與本條所稱「電腦程式所生成之非原創物件」有別。
總結而言,人類使用人工智慧(或電腦程式)創作之成果能否獲有著作權或特別權利的保護,端視使用者能否預測、決定或「操控」人工智慧(或電腦程式)的生成。倘如人類使用Word軟體與AutoCAD般可由使用者百分之百決定其成果,則屬傳統著作權法之範疇,能否享有著作權保護端視是否具有原創性;倘人類使用人工智慧僅是下單純、簡單、抽象之指令以促發其運作,至於結果如何完全不可控,此時便屬烏克蘭新著作權法所欲保護之特別權利。無論此立法能否為國際主流見解所認可,烏克蘭此項立法無疑是以法律調適來積極回應科技發展的極佳典範。特別是過去三年來烏克蘭戰火連天兵荒馬亂,他們的國會仍能制定出如此前瞻之立法,著實令人敬佩。
烏克蘭著作權法尚未解決的問題是,人類使用人工智慧創作的態樣如果介於前述兩者之間呢?亦即人類在使用人工智慧生成文字、音樂、或影片時,在prompting engineer下很大功夫,其給人工智慧的指令已非單純只有「寫一首打油詩」或「畫一幅慶賀新年的賀卡」般地抽象,而是已經進到「指示打油詩的風格、主題、場景、目標受眾等」或「要求新年賀卡以紅色呈現、要有張燈結綵的燈籠高高掛、要有人們穿紅衣裳相互慶賀的畫面」時,將會觸及「人類非直接參與電腦程式生成內容」或「人類直接參與電腦程式生成內容」間的模糊地帶。此時應以傳統著作權法保護之(當前西方主流見解反對之,但中國有判決支持之)?抑或以新的特別權利保護之(依據烏克蘭法,光譜兩端都有保護,沒理由光譜中間的使用態樣沒有任何保護吧)?對此問題,西方主流見解全然不考慮給予任何保護,惟此見解對於人工智慧發展乃至於人類全體文明之進步真的是好的嗎?恐不無進一步商榷的空間。對此問題,不確定烏克蘭法是否已有回應,值得進一步研究。在捷克這裡,正好有專精著作權法的教授深諳俄語,他可以讀懂烏克蘭語,我們正在討論合作研究的可行性,敬請大家期待喔。
作者:宋皇志,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中華無形資產曁企業評價協會理事長
完成日期: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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