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上完高階經理人碩士課程,課後總有幾位企業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會跑來詢問:「老師,聽了您的課我知道申請專利很重要,能不能請您幫我介紹一家又便宜通過率又高的事務所?」看著他們既誠摯又認真的表情,我原想虧他們一下的俏皮話也吞了回去:「怎麼上我了一個學期的課,還問出這樣的問題呢?」
確實,企業申請專利就是希望能獲准,如果申請專利把技術公開卻又沒有獲准,那豈非陪了夫人又折兵嗎?但企業申請專利除了獲准外還要能夠使用,倘企業申請專利僅以獲准為目標,且以是否獲准專利作為衡量專利事務所服務的唯一指標,則將誘使事務所將專利範圍寫得很窄,從而造就一推雖然准了但沒有用的專利。
以下茲舉一個虛擬例子來說明。假設某企業開發出全球第一部自行車,委請專利師幫忙撰寫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如下:
專利師如以此專利範圍協助企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申請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會審查此申請案的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規範,並依據審查是否具有產業利用可能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在進行新穎性與進步性審查時,智慧財產局必須進行先前技術的檢索。若要以欠缺新穎性為由核駁此件專利,智慧財產局必須要能找到已揭露「車身」、「前輪」、「後輪」、「把手」、「二個齒輪」、與「鏈條」等構件,具相同元件細節與連接關係的單一前案;若要以欠缺進步性為由核駁此件專利,智慧財產局可以結合兩件或以上的先前技術,其結合也已揭露前述自行車之構件、連接關係及相關細節。如寫在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的構件數量越多,智慧財產局越不容易找到單一前案(或結合兩件前案)來核駁其新穎性(或進步性),專利也就越容易獲准。
舉例而言,假如專利師將此件專利說明書之獨立項「車身」、「前輪」、「後輪」、「把手」、「二個齒輪」、與「鏈條」等構件外再加上一個「車鈴」:
若要以欠缺新穎性為由核駁此件專利,智慧財產局必須要能找到已揭露「車身」、「前輪」、「後輪」、「把手」、「二個齒輪」、「鏈條」、與「車鈴」等七個構件,具相同元件細節與連接關係的單一前案(進步性的觀念相同,茲不贅言)。相較於前一個獨立項智慧財產局只要找到包含六個構件的單一前案即可作為核駁依據,智慧財產局要核駁這個獨立項必須找到包含七個構件的單一前案,困難度自然提升不少。
同理,假如專利師將此件專利說明書之獨立項「車身」、「前輪」、「後輪」、「把手」、「二個齒輪」、「鏈條」、與「車鈴」等構件外再加上一個「車籃」,智慧財產局要核駁這個獨立項必須找到包含八個構件的單一前案,困難度又更高了。由此可知,專利申請案會不會核准除了取決於發明本身的良莠外,專利師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也有甚大的影響。如果申請專利僅以獲准為目標,專利師自然很樂意在獨立項中多加幾個構件,構件數量越多,專利核准機會越大。
問題是,獨立項中構件數量越多對專利是好還是不好呢?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要使用,專利權的範圍係以專利說明書的申請專利範圍來界定,其中獨立項又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當自行車專利的獨立項包含「車身」、「前輪」、「後輪」、「把手」、「二個齒輪」、與「鏈條」等六個構件時,任何使用相同或近似構件組合之產品即會構成侵權。然而當自行車專利的獨立項包含「車身」、「前輪」、「後輪」、「把手」、「二個齒輪」、「鏈條」、「車鈴」、與「車籃」等八個構件時,必須要同時具有這八個構件組合的產品才會夠成侵權。當獨立項包含越多構件或構件越複雜時,其他企業的產品越不容易構成侵權。換言之,獨立項包含越多構件時其權利範圍越小,越不容易向其他企業主張侵權。此觀念與人們直覺相反,是企業人士初接觸專利事務時容易誤解之處。
綜上,倘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所含構件數量越多或越複雜,其專利越容易獲准,但獲准之後其專利範圍也越小。若企業經營者僅以專利通過比例來衡量專利事務所或專利師的專業,那專利師恐將被迫在獨立項中多加入幾個不必要的構件,一來讓客戶誤以為專利保護更廣,二來提高核准機率,何樂不為呢?
作者:宋皇志,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中華無形資產曁企業評價協會理事長
完成日期: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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