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施工前需評估注意事項:
先判斷房屋的使用執照年份, 用門牌查詢使用執照。
83年12月31日前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拍照施工前後照片,違建示意圖及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公共安全證明等文件。
84年以後違建為新違建,法規參考:新違建處理原則

這份圖片是一份建築平面圖,標註了關於違章建築處理、室內裝修限制以及台北市建築法規的詳細說明。

一、平面圖標註與註解
(一)圖面外框/側邊總註記
- 陽台部分
陽台屬非本案建築行為範圍,圖面以虛線標示,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結構安全證明及所有權人切結書備查。 - 原有構造拆除補平部分
原有構造拆除後,以既有構造補平,屬非本次建築行為,圖面以藍色虛線標示,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結構安全證明及所有權人切結書備查。 另加窗部分應由設計建築師簽證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如嗣後拆除,應即恢復原防火區劃。 - 原有天井補平部分
原有天井以既有構造補平,屬非本次建築行為,圖面以虛線標示,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結構安全證明及所有權人切結書備查。 另應由設計建築師簽證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如嗣後拆除,應即恢復原防火區劃。 - 避難層出入口違建
屬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應於施工前拆除,並恢復原核准圖面。 - 占用公寓大廈共同部分
走廊、樓梯、電梯、管道間等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分,仍應確實檢討防火區劃事項(如防火區劃牆、排煙室等),並於圖面上據實註記。 既有約定專用部分或違建占用之範圍,非屬本次裝修行為,應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日後如涉使用爭議,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私權爭議。 - 法定空地違建停車空間
未依原核准停車位設置者,應以實測結果核實標記。 - 二部以下停車位
屬違規使用,應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排除作業執行原則」辦理(依本局最新函釋修訂)。
二、註明
- 應於竣工前拆除之違建(位置如圖示)
本案違建依 85 年 3 月 15 日北市工建字第 102785 號函及 87 年 9 月 18 日北市工建字第 8731720800 號函檢討,屬阻礙地面層出入口、屋頂避難平台、直通樓梯而影響公共安全,或屬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且非屬「臺北市建築夾層屋處理方案」報備列管有案之夾層違建,應於竣工前拆除。 - 95 年 1 月 1 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陽台加窗
屬違建範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104 年 9 月 1 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違建
屬違建範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案其他違建(位置如圖示)
本案違建經檢討,無涉及 85 年 3 月 15 日北市工建字第 102785 號函及 87 年 9 月 18 日北市工建字第 8731720800 號函所列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且非屬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未經「臺北市建築夾層屋處理方案」報備列管有案之夾層違建。 - 室內占用部分
室內占用範圍,位置如圖示。 - 特定場所違建規定
倘屬臺北市特定場所違建,應依 110 年 4 月 15 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106147036 號函辦理;其符合實體區隔且未擴大使用者,始得依規檢討。違者仍應依違反建築法及特定場所涉及違章建築案件處理程序查處。 - 後續違建查處
違章建築部分於執照核可後,由違建查報隊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行查處;如屬 84 年以後新建違建,將依法查報拆除。
三、說明
說明:本圖例屬行政指導性質,非屬准駁依據;相關圖面仍應以足資清楚表達為原則。
- 違建面積不得併入室內裝修面積計算;惟其裝修材料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
- 維持建築物用途機能所必要之設備(如廚房之爐具及水槽、廁所之馬桶及洗手槽等),除專有範圍內已設置者外,不得設置於違建範圍內。餐飲業之營業性廚房亦同。套房案件不得於原核准陽台內設置廁所或浴室。
- 違建範圍原則上不得作為逃生避難動線,亦不得納入步行距離檢討;惟逃生避難路徑若穿越該違建,且該違建於依法回復原狀後仍不妨礙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
- 陽台外牆如已拆除,應另行檢附建築師安全說明書。
- 違建應標示其原核准空間名稱,如陽台、法定空地、露台等。
6. 違建圖例之註明事項,應依個案情形確實檢討並完整註記於違建圖說。
室內裝修涉及既有違建及違規使用處理規定
問題:室內裝修範圍內涉有既有違章建築(陽臺外推等)、違規使用(占用免計容積機房等),應如何處理?
答:
- 圖審階段應檢附違建、違規使用現況彩色照片及索引圖留存本會備查以資佐證;竣工查驗時申請人再另備主管機關要求份數之違建照片及索引圖併案轉送市府。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防墜設施者,不視為違建。
- 既有違建(如:拆除陽台原有外牆,另於陽台外側設置帷幕牆)造成「無窗戶居室」者,回歸原核准竣工圖判斷該申請範圍是否為無窗戶居室,非依既有違建造成之現況來認定。
- 室內裝修審查基準為原核准竣工圖說,既有違建、違規使用非屬本會審查範圍,另依相關規定續處,惟其裝修材料仍應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並簽證負責。
- 95.01.01 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後續應於申請竣工審查前自行拆除,並檢附拆除照片。
- 104.09.01 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既有違建部分,後續應於申請竣工審查前自行拆除。
- 既有違建在不增加既有面積及高度前提下,得新增分間牆、天花板,惟應符合裝修用途之材料耐燃規定。
- 特定場所依 110.04.15 北市都授建字第 1106140454 號函規定,須以固定式實體區隔(如磚、石、玻璃等不燃材料或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構造之牆體)合法與既有違建部分(法定空地、陽台、天井部分),實體區隔之高度應達該層上方樓地板或天花板底面;另合法建築物每一使用單元經由既有違建之出入口限設置 1 處,寬度不可超過 1.2m,但經建築師檢討後屬必要之逃生避難出入口者,得設置二處。倘既有違建與合法建物間之實體區隔認定遇有爭議時,一律採恢復原核准牆體辦理。
9. 既有違規使用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未符原核准,非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應於圖說上標繪註記:「既有約定專用部分或遭占用之範圍,非本次裝修所為,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日後如涉使用爭議,由申請人逕循私人權利爭議處理。」
既有違規使用之免計容積之機房,若使用執照有加註不得違規使用或二次施工者均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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