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博導讀:四千萬的遺產,兒子只能拿走兩百萬】
去年有一位大陸籍的女士透過朋友輾轉找到我。她的前夫——一位在臺北經營貿易公司二十幾年的臺商——三個月前突發心梗過世。兩人十幾年前已經離婚,但有一個兒子,戶籍在福州,從小跟著媽媽在大陸生活,今年二十二歲。
她問我的問題很具體:「兒子是他爸爸的親生骨肉,臺北那邊的房子和存款加起來少說四千萬,兒子依法應該分到多少?」我看了一下資料,跟她說:「如果你兒子的戶籍身分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那不管遺產有四千萬還是四億,他在臺灣能拿到的上限就是新臺幣兩百萬元。剩下的三千八百萬,跟他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電話那頭沉默了很久。
這就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兩岸繼承法制裡最硬、最冷、也最多人不知道的一道天花板。前四篇我們講了繼承順位、特留分、夫妻財產制,那些是兩岸法律「邏輯」的差異。但第67條不一樣,它不跟你談邏輯,它直接用一個數字劃一條線:不管你血緣多近、遺產多大、被繼承人的意願是什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能繼承的遺產,每人上限就是新臺幣兩百萬元。
這篇文章,我把第67條拆成七個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一個一個講清楚。
一、「每人」200萬,還是「全體大陸繼承人」合計200萬?
答案很明確:每人。條例第67條第1項寫的是「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如果被繼承人有三個子女都是大陸地區人民,每個人的上限各自獨立計算,各200萬,合計最多可以拿走600萬。
但這裡要注意,200萬是天花板,不是保底。實際能分到多少,還是要先按臺灣《民法》的繼承規則算出每個人的應繼分。如果應繼分本身就不到200萬,那就是拿應繼分的數字,天花板碰都碰不到。
二、超過200萬的部分,去了哪裡?
條文寫了一套明確的「歸屬流程」——
第一層: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如果同一個被繼承人既有大陸繼承人也有臺灣繼承人,超出200萬的部分由臺灣繼承人承接。
第二層:臺灣地區無同順位繼承人的,歸屬後順序之繼承人。
第三層:臺灣地區完全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國庫。
回到開頭那位母親的案子。臺商過世,在臺灣留下約四千萬遺產。他唯一的兒子戶籍在福州,身分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除此之外臺商已經離婚、在臺灣也沒有其他繼承人。結果呢?兒子拿走200萬,剩下的三千八百萬,依法全數歸屬國庫。親生骨肉,只能眼睜睜看著父親一輩子的積蓄被收走。
【林博的實務提醒】 這個「歸屬流程」的殺傷力,在被繼承人沒有臺灣繼承人時,這個條文對你家族的衝擊是毀滅性的。
三、大陸繼承人能不能直接繼承臺灣的不動產?
不能。條例第67條第4項規定得很硬:遺產中有不動產的,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白話講就是:你分不到房子本身,只能拿到一筆折算出來的錢——而這筆錢,還是受200萬天花板的限制。
更狠的是後面那句但書:如果這棟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大陸地區繼承人連折算價額都拿不到,而且在計算遺產總額的時候,這棟房子的價值直接不算進去。
舉個例子。臺商在臺北留下一棟市值三千萬的房子和一百萬現金。房子是他在臺灣的妹妹一直住在裡面的。大陸籍的兒子來主張繼承,法院認定這棟房子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所以三千萬直接剔除不算。遺產總額變成只有兩百萬現金,兒子的200萬天花板根本沒意義——因為他的應繼分連兩百萬都不到。
四、遺產總額到底怎麼算?
這個問題聽起來簡單,實務上卻是爭議最多的地方。
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不動產的折算價額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計算;亦即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問題在於:不動產用「公告現值」還是「評定標準價格」,可能跟實際市場價格,有很大的差異。這個計算基準,直接影響大陸繼承人實際能拿走多少。
【林博的實務提醒】 遺產總額的計算方式會同時影響兩件事:一是大陸繼承人能拿多少,二是遺產稅怎麼申報。兩者的計算基準未必一致,實務操作需要非常細緻的拆解。
五、大陸配偶也受200萬限制嗎?——這是整個第67條最重要的例外
答案是:不受限制。這是第67條裡最關鍵的一個例外,很多人不知道,但它的戰略價值極高。
條例第67條第5項對大陸配偶設了一套特別規定,我把三個層次拆開來講:
第一,200萬天花板對大陸配偶不適用。條文寫得很明確: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換句話說,大陸配偶繼承臺灣遺產的金額沒有天花板,跟臺灣籍的繼承人一樣,依照《民法》的應繼分比例去分就好了。
第二,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後,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一般的大陸繼承人不能拿到不動產本身(只能折算價額),但大陸配偶如果已經取得臺灣的長期居留許可,就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不用折算。不過有一個但書:如果那棟不動產是其他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即使是大陸配偶也不能繼承,而且在計算應得部分的時候,這棟房子的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三,特定土地另有規定。如果繼承的不動產屬於《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的土地(例如林地、漁地、礦地、水源地等),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台籍人士。
【林博的實務提醒】 這個配偶豁免條款的戰略意義在哪裡?如果一個臺商家族裡同時有大陸配偶和大陸子女——配偶不受200萬限制,子女受限。那麼在資產配置上,盡可能讓更多的臺灣遺產透過繼承流向配偶(不受限),而不是流向子女(受限後超過的部分歸國庫或臺灣繼承人),就成了關鍵的佈局方向。搭配第四篇講過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配偶在繼承之前先以債權身分拿走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遺產基數縮小,子女受200萬天花板影響的金額也跟著縮小——這才是完整的戰略組合。
但請注意,這個豁免只給「配偶」。大陸籍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一律適用200萬的天花板,沒有例外。而且配偶的身分認定也有嚴格要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存續的合法婚姻關係。已離婚的前配偶,不在豁免範圍之內。
六、大陸繼承人如果已經拿到臺灣身分證,還受限嗎?
關鍵在於「身分認定的時間點」。實務上的判斷基準是:繼承發生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繼承人的身分是什麼。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繼承人還是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即使後來取得了臺灣的居留證甚至身分證,200萬的天花板在那個案子裡已經確定了。反過來說,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前就已經取得臺灣身分,那他就是以臺灣人的身分繼承,完全不受條例第67條的限制。
【林博的實務提醒】 這就是為什麼身分轉換的時程規劃如此重要。如果你的家族裡有大陸籍成員預計會成為臺灣遺產的繼承人,身分取得的進度必須納入整體傳承規劃的時間表。這是一場跟生命賽跑的程序。
七、三年時效是怎麼回事?
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必須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就視為拋棄繼承。
三年聽起來很長,但你把跨境程序的時間算進去就知道有多緊。大陸繼承人要先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然後經過海協會寄送海基會驗證,再委託臺灣律師向法院遞狀。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卡住,每一個文件都可能被退件。我處理過的案子裡,光是公證認證這一關,跑完就要三到六個月。
【林博的戰略總結:200萬不是終點,是規劃的起點】
講完七個問題,你可能會覺得很絕望——200萬的天花板這麼硬,大陸籍的子女真的只能認命嗎?
不是。天花板是法規現實,但在這道天花板底下,法律留了幾道縫隙。關鍵在於你有沒有提前佈局。
第一,善用配偶豁免的戰略價值。如果家族裡同時有大陸配偶和大陸子女,前面講過了,配偶不受200萬限制。搭配第四篇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配偶先以債權人身分拿走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這是債權清償,不經過繼承程序),遺產基數縮小之後,溢出200萬天花板而歸屬國庫或臺灣繼承人的金額也跟著縮小。更多的家族財富留在家人手裡,而不是流向不相干的人。這才是完整的戰略組合。
第二,身分轉換的時程要提前規劃。前面第六個問題講過了,身分認定以繼承發生時為準。如果大陸籍子女能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前取得臺灣身分,第67條就碰不到他。這不是運氣,是可以主動規劃的事情。
第三,檢視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安排。在臺灣,保險契約中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臺商可以透過高保額的人壽保險,指定大陸籍家屬為受益人。但受益人欄位一定要具體指名——如果只寫「法定繼承人」,大陸籍家屬能不能順利領到理賠金,在實務上會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四,生前贈與的精算。既然死後繼承有200萬的限制,在意識清楚時透過生前贈與把部分臺灣資產變現或轉移,是一個直觀的思路。但大額資金的跨境匯款面臨嚴格的外匯管制與洗錢防制審查,贈與稅的免稅額度也需要精密計算,不能省了繼承的麻煩卻迎來稅務局的重罰。
第五,不要等。三年時效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天開始跑,跨境程序的每一關都在吃你的時間。能提前準備的文件,現在就去辦。
200萬的天花板是客觀存在的法規現實。抱怨它不會改變任何事。但在這道天花板底下,提前佈局跟事後被動,差的是整個家族的命運。
知道跟不知道,差的是幾千萬。
⚖️ 【林博實務與合規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為求法理探討之客觀嚴謹,本文提及之「臺灣」與「大陸」均依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用語。兩岸法規變動頻繁,具體案件仍須視個案所在地與當時有效法規而定。跨境傳承牽涉甚廣,具體個案仍需預約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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