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由台灣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的「酒駕、性侵、傷害幼童者追加鞭刑」提案,迅速累積至覆議門檻,成為討論焦點。
鞭刑是相當古老的刑罰之一,各大洲的人類社會都曾出現過,即使是非洲內陸的查德,在被法國納入殖民地範疇前,境內各地區也都有鞭刑的存在。
根據法國政府在1937年二月啟動的查德刑罰舊慣調查中,例如東部靠近蘇丹的阿貝歇(Abéché)地區,就實行著鞭刑。鞭刑主要適用於強暴罪,也就是性侵害。法國政府的資料中如此記載:
一、強暴適婚的未婚女性,一百下鞭刑,並支付嫁妝給被害者家庭。
二、強暴適婚的已婚女性,一百下鞭刑,並支付賠償金給其丈夫。
三、強暴非適婚女性,一百下鞭刑,並賠償十四頭牛;如果有用暴力手段,加重。
四、加害者為被害者直系尊親屬(狼父、鬼爺),死刑。
五、加害者帶有傳染性性病:須支付治療藥物及費用。
相較於其他刑罰,查德對於強暴是非常重視的,才會區分的這麼仔細。原因或許是受到伊斯蘭信仰的影響,以及傳統對於家庭概念的重視,然而也不難看出,對於受害女性的分類標準有著濃濃的家父長主義味道,賠償的對象竟然不是受害者本人,而是其父母或丈夫。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查德對於鞭刑的道具—鞭子—也有區分。一種是皮鞭,另一種是繩索。由於後者的殺傷力遠比前者高,因此僅限於對有暴力行為的男性使用,不會用在女性或小孩身上。
姑且不論鞭刑作為酷刑的一種,已經是聯合國公約所禁止的懲罰手段之一,可以討論的是,鞭刑到底有沒有用呢?
答案在於:跟其他所有懲罰的手段一樣,要看對象。不管是怎樣的刑罰,最核心的部份都是「剝奪自由」,接下來再視情形施加其他的懲罰(例如公民權、傷害身體或消滅生命)。對於生活本來就很糟、人生沒有翻身可能的底層人士來說,鞭刑或坐牢的嚇阻力是有限的,因為他連活下去都有困難了,進監獄搞不好還吃得飽穿得暖,甚至有穩定的獄內工作。
反而是所謂的經濟型犯罪罪犯,例如黑心油老闆、大裂蛋老闆、寫信去總統府要錢的造船老闆跟有所勾結的政客這種檯面上有頭有臉的人物,因為平常生活養尊處優,連床不夠大都會亂吼亂叫。這種人光是被關就嚇得要多少保釋金都給你瞬間變出來,更何況是讓人皮開肉綻、完全喪失尊嚴(面子)的鞭刑呢?
因此如果真的要討論「如何讓鞭刑的嚇阻力發揮到最大」,切入角度就要從「犯罪類型」著手。查德的案例表示,對當地影響最大的是強暴,因為破壞了家庭價值、宗教規範以及健全的勞動力。若是在台灣現在的脈絡,或許讓鞭刑作為經濟型犯罪的懲罰手段,更能發揮效果呢。
不過還是要強調一下,鞭刑是酷刑之一,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規範對象。人家查德政府也已經廢除這個刑罰了,台灣真的要向90年前的查德看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