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婚就是仇人,這點不只套用在婚姻當事人,更是套用在曾經是婆媳關係的兩個女人。
不是只有一兩個婆婆,在拿著戶口名簿前來領文件或辦業務時,順口指著孫子的名字,向我們問起:「這個女人都已經跟我的兒子離婚了,可不可以把我孫子的母姓名劃掉。」
提到前媳婦,就好像是提起一個欠錢不還的仇人,恨不得她的名字完完全全消失在她的戶口名簿上。
「她是您孫子的生母,永遠都會是他的母親,就算您的兒子跟她離婚了,也不會改變您的孫子是您的前媳婦十月懷胎生出來的事實。」我好像是鬼擋牆般似的勸著每個提出一樣疑慮的婆婆。「假設您的婆婆不喜歡您,就要求把您兒子的母姓名—也就是您的名字劃掉,也樣子您應該也會覺得不合理吧!」
婆婆好似接受,但又好似不甘心地繼續說著:「不過,她現在都沒有照顧他,都是我們家自己在照顧耶!她都不聞不問。」
「依照現行法律,就算沒有監護權,也有照顧撫養義務。」這時候還是要說婆婆愛聽的話安撫她。「生母名字是不能消滅的,但是如果您的兒子有再娶,建議新媳婦考慮辦收養。」
先搬出簡單的法條概念,後續解說。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即使離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不代表沒有照顧撫養孩子的義務。依照這些婆婆們的說法(不探討片面之詞的狀況),孫子的生母真的對孩子已經不聞不問,若是兒子娶了新媳婦,剛好新媳婦和這孫子很投緣,我們會真心建議新媳婦辦領收養,讓新媳婦辦理收養,會如何順了這些婆婆心意的三個原因是:
- 收養人是兒子的配偶,不影響兒子和孫子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 孫子法律上的母親將會是養母,也就是新媳婦。
- 孫子和生母的法律關係隨著收養關係成立而中斷,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互不負撫養照顧責任。
雖然不能劃掉孫子的母姓名,但是可以讓生母在法律上斷絕關係,聞此,婆婆們彷彿心滿意足了,連忙喊「這個好、這個好」。
最後還是耐心提醒婆婆們,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認可,並且要生母同意,在裁定收養時法院也會衡量小孩子的最佳利益。過程是否順遂,就依各家狀況,相信公正的法院會給予最合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