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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性」方面的犯罪行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上屢見不鮮,不少性犯罪都是一時興起在沒有顧及他人感受的狀況下侵犯受害者的權益。
拿最常見的「被偷摸」來說,在局外人的眼中,也許會認為那只是單純被占便宜、不會有生命安全的小事,但如果不妥善處理,犯罪者也只會更變本加厲、為所欲為,從最一開始的性騷擾轉變成強制猥褻,更嚴重一點甚至犯下無法挽回的強制性交罪。至於被欺凌的受害者,往後的日子恐怕也會籠罩在陰影之下。
一、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向專業人士請求幫助
為自己發聲不可恥,法律不怕替受害者發聲,只怕受害者不敢說。
晚晴法律事務所擁有多年實務經驗,願意替性犯罪的受害者發聲,協助處理訴訟程序。處理過程中我們絕對會負起保密義務,不會任意將客戶的資訊流出,也會全程代客戶出面,避免客戶直接與被告接觸造成二次傷害。
法律專員會先透過免付費電話或Line了解客戶的狀況與需求後,再討論後續的處理方式。免費諮詢是24小時都有專員能提供服務,並且過程中完全不會對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二、釐清犯罪行為
與法律專員諮詢後,客戶必須弄清楚自己碰到的究竟屬於何種犯罪行為,跟法官說「遇到變態」是無法解決問題的。與「性」有關的犯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
27上558(猥褻之意義)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來說,猥褻有「情慾煽動」的意思在,不管是挑起自己的情慾還是煽動對方的情慾都一樣。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或許大家會覺得法條上的規定得很抽象,簡單來說,性騷擾就是牽扯到「性」方面的法律問題,但又不屬於性侵害或性騷擾。
三、與專業律師諮詢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另外,也會替客戶評估提起訴訟後獲得勝訴的機率。甚至有些客人只想請求民事賠償,我們也都能提供協助。
四、委任律師處理案件
客戶決定要委任後,才會開始進行訴訟程序(這是訴訟法上的規定)。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律師和法律顧問也會與客戶保持聯繫,讓客戶們隨時都能掌握案件進度。此外,如果碰上要與被告接觸的狀況,律師與法律顧問可以陪同或代替客戶出面,避免客戶私下接觸時又受到了二度傷害。
五、結案
案件處理完畢後,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將客戶提供的資料保密封存或刪除,不用擔心有個資外洩的疑慮。往後客戶如果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隨時都能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