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前篇評論,有讀者針對論述內容提出了一些問題和挑戰。想說這些也都是近期滿常見的問題,乾脆直接寫成續篇來回應。
■ WHO認可並在多國大量施打的疫苗都有這麼大的疑慮,指揮中心卻對國內廠商的高端疫苗放低審核標準?
我認為這個爭議主要可以拆解成兩個部分。第一個問題出在指揮中心的社會溝通;第二個問題則在於,政府應不應該為台灣當前疫情實施緊急手段,跳過三期試驗,直接在二期試驗成功後,就開放申請緊急授權。
對前半部分的爭議,指揮官近期在記者會確實把「臨床試驗不須要完全做完第三期」說成「臨床試驗不須要進行到第三期」,而台灣目前對疫苗的緊急許可審核標準,也確實沒有像指揮官所說,「跟美國FDA等國際審查標準同樣嚴格。」
是口誤還是話術我不多作評論。但我認為的原則是,指揮中心的社會溝通如果受到誤解,就應該儘早檢討、釐清,並重新說明,而不是任由流言發酵。那如果指揮中心是有意為之的話,更不應該,因為當民眾在危急時刻不知道該相信誰的時候,不但社會信任就此撕裂,渙散的民心更會探詢偏方(名嘴),那疫情更不可能受到公衛醫療的專業控制。這正如前篇所提及,指揮中心在社會溝通的層面上應該要多加謹慎琢磨。
但因為我並非這個領域的專業,而某種程度上而言,這也牽涉到個人的價值選擇,所以我在後半部分就不作定論,附上
參考資料由大家自己判斷。
■ 國產疫苗二期試驗都還沒解盲,政府就去和藥廠簽約?
如果先排除懷疑論或陰謀論,也先排除是跟國內還是國外藥廠簽約,單就「應不應該在二期未解盲(甚至更早)就簽約」作討論,我認為應該支持。當然簽約內容(目前和國內廠商的簽約未公佈)還是必須以公共利益和風險承受度為優先考量,之後也必須受到檢視和監督。
我想這就是一場賭局。賭贏了就能順利比別人早拿到疫苗,更有可能及早控制疫情;賭輸了錢就沉下去,拿不回來,基本上跟投資的概念差不多,不確定性極高。
有人政府好糟糕,現在在拿國運和人命來當投資的賭注。我理解常人在這種高度不確定的狀況下確實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恐懼和負面情緒,這是每個人對風險感知的回應,也是人性。
不過沒錯!說白一點,政府就是在賭。而且賭局上不是只有台灣,全世界都在賭。
拿目前全球疫苗接種率最高的以色列來看,他們今天能有這樣的防疫成績在於,他們在去年全球沒半支疫苗被認可有效並被核准的時候,就以三倍高的價錢賭下去;另外,他們也願意無償提供全民施打疫苗的數據給藥廠(當然也因為他們當時國內的疫情條件可以讓藥廠試驗),這些都是以國政府決定的孤注一擲。
而拿美國來看,為了有效控制疫情,川普和拜登政府發佈了緊急授權,讓「還沒跑完第三期試驗,但已經有臨床保護力期中分析成果」的輝瑞、莫德納、嬌生、AZ等疫苗能開始在美國施打。而由於新冠肺炎疫苗是緊急核可(而非正式核可)上路的,藥商依法必須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為此美國政府也提供訴訟豁免保護給這些藥廠;也就是說,民眾如果接種疫苗後出事,不能向這些藥廠提告,而是由聯邦政府提撥準備金來承擔這些可能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同樣也是一場賭注。
而在二期還未解盲就和廠商簽約就是台灣政府的賭注。從公共政策風險評估、決策的角度而言,政府要考量的除了這場賭局的「預期效益(危害)」和「發生的機率」,更要顧慮國家對「風險發生的承受度」,綜合考量後才會作成決策。而我想這次的簽約行動也同樣有進行這些評估程序,只不過這裡要持續監督、挑戰的是政府的「風險管理和溝通」,這也是公部門長期做不好且為人倒彈(tò-tuānn)的地方。
也許有人會認為公部門在風險評估的時候很冷血,把人命化約成冰冷的數字;但很遺憾的,幫每條人命算出價值是公共政策評估的必要之惡,因為不這麼做的話,完全沒辦法做進一步的方案比較和決策。
既然這是一場賭局,而台灣也一腳踩進去了,那現在要辯論的應該是如何提高這場賭局的勝率,以及提升疫苗的安全有效性。
投資本來就有賺有賠,沒有人在賭局上什麼都要的。想及時拿到疫苗、又要疫苗安全有效不能出錯、疫苗出事情又要有救濟保障、又不想太早投錢下去跟人家賭,這是巨嬰的要求吧!所以結論就是,要嘛看時機下賭,不然就等待。而我選前者。
■ 2月18日衛福部修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讓「無法確定受害關聯性」的分類直接等同於「無關」,申請救濟者必須自己舉證傷害和施打疫苗有因果關係,就算由中央統籌分配仍看不出保障在哪?
先補充背景。目前預防接種的救濟保障來自「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白話來說,它訂定的目的就是,如果今天有民眾為了預防傳染疾病而接種食藥署核可、具藥證的疫苗之後,有疑似不良反應或副作用,相關人可以據此提出預防接種的受害救濟(救濟金申請)。而中央主管機關會設置審議小組來鑑定「預防接種這支疫苗」與「當事人受害情形」之間的關聯性,並依照關聯性(分為無關、相關、無法確定)來決定政府社會補償的責任程度。
而衛福部在今年2月18日公告修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的部分條文,其中最有爭議的部分是該辦法的第13條,也就是前段提到所謂「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分類」。
其爭點在於,衛福部在關聯性為「無關」的情形中,增訂了一項「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在這個時機點,這會衍生的問題是,一旦(新冠肺炎)疫苗經緊急授權開放施打,相關的醫學實證資料可能還不夠充分,如果有人在施打這支疫苗候出事,便有被判定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無關」的可能,或是須由當事人自己舉證「施打疫苗」和「受害情形」兩者在醫學上的關聯性,對民眾的救濟權利相當不利。
我同意這個辦法的修正確實有問題,這也是衛福部當前須要檢討修改的部分,否則在沒有其他政策工具的搭配的情況下,難以期待國內新冠肺炎疫苗的接種率會有多大的起色。不過,中央統籌分配的目的本不在保障救濟權,不應一概而論。如果要談救濟權保障,應該是「中央統一向原廠申購」這個原則。而之所以中央統一向原廠申購較有保障的原因在於,如果今天疾管署(中央)因為某支疫苗在國外打了幾億人了,所以什麼都不去審查,開放地方政府或民間企業(組織)自己去找藥廠買疫苗,拿到疫苗也不用跑流審核、不用藥證就能施打,那萬一疫苗出事,連申請救濟的要件都沒有符合,不用到實質審查,光在程序審查就被擋掉了。
■ 以前各地方政府補助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也未見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統籌分配或不得自行購買,而且時任衛生署副署長還是陳時中?
這段敘述是事實。依世界衛生組織在2002年的估計,過去全球每年約有160萬人因感染肺炎鏈球菌而死,所以在PCV13、PPV23等疫苗開發之後,政府每年都會編列預算讓高風險族群施打以防治傳染病;而台塑集團一直以來也透過所屬的基金會和公益信託,購買並捐贈幾萬劑的PPV23疫苗給政府。然而我認為,不論在時空條件的背景因素限制、疫苗發展的成熟度,或是高風險族群的圈定等等,都大不相同,所以並不能拿這兩個狀況作對比。
而關於誰有資格購買疫苗,在《藥事法》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法規中,確實沒有限制疫苗購買者的身份;也就是說,只要具執照字號的藥商依法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物許可證(藥證),不管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乃至企業(組織),都能自行向這些原廠或原廠授權的代理藥商購買疫苗。
被藥廠打槍的類似經驗,
在印度的旁遮普邦和德里特區政府也都在不久前發生過。一如德里首席部長基里瓦爾(Arvind Kejriwal)所述,「我們(德里政府)已經和輝瑞、莫德納接洽疫苗事宜,但兩間公司都拒絕直接向我們出售疫苗。他們說只會與印度(中央)政府打交道。」
所以說,當前並不是國內法規限制地方政府或企業、組織不能照程序購買疫苗等藥品,只是目前國際檯面上的新冠肺炎疫苗廠商似乎都遵循「只和國家(中央)簽約」的原則走。
另外,由中央統籌分配疫苗在過去確實沒有先例,而這次指揮中心搬出的法源依據來自《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我想會授權指揮中心做這些應變處置,除了如前篇述及的公平性考量之外,疫苗的施打效率及接種覆蓋率的策略佈局也是考量重點。尤其當前疫情肆虐,每天的確診人數也不容樂觀看待,更顯得這些考量對「有限的醫療戰略資源」的重要性。
這幾天為了「疫苗之亂」,社會紛紛擾擾,懷疑論鋪天蓋地。
我想說的是,那些漫天流串在各個群組裡的臆測性新聞、訊息,對個人沒幫助、對國家防疫也沒助益,只是讓恐懼和焦慮日益膨脹罷了。
國家就跟人一樣,在最脆弱、最浮躁、最混沌的時候,需要扶持、需要清明、需要果敢。而我們正處在這個時候。
把自己的防疫工作做好,國家疫情就會跟著好轉。
傷口正待結痂。大島方舟,同島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