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提醒一下:常常看到"無效的代筆遺囑"可能是下面狀況喔~要注意喔!
- 不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代筆之見證人當場筆記,而是由代筆之見證人預先先擬稿擬好,再將擬稿複誦一次後簽名! 這樣不行喔!
- 三位見證人未全程參予在現場,親自看到遺囑人口述和筆記等事宜喔!
- 見證人的法定資格要注意喔~注意:見證人需要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不能是繼承人、也不能是受遺贈人喔!
ps:可參考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以上資料參考專業律師網路資訊彙整而成!如有出入或補充再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