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追討被積欠的貨款?(下)》文章中,曾簡單介紹支付命令的特色。
今天這篇文章就詳細介紹支付命令,包括:
1. 支付命令是什麼?
2. 聲請發支付命令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
3.支付命令怎麼聲請、怎麼寫?
4.支付命令的費用由誰支付?
5.遞狀聲請後的流程?
6.如何調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及所得資料?
支付命令是什麼?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白話來說,如果有人欠你錢、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時,就可以透過聲請支付命令這種督促程序,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 支付命令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債權人可以便捷地追討債務,因此,法院不用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只要針對聲請人(債權人)提出的證據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法院認為證據資料足夠證明債權存在,就會核發支付命令,要求相對人(債務人)履行債務。
聲請支付命令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 聲請人已無對待給付義務。
(例如: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是為了請求貨款,則聲請人必須已經交貨,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須能送達債務人。支付命令無法使用公示送達,也不能送達到國外。
註:要是支付命令核發後,3個月內都無法送達債務人時,支付命令也會失去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這時候就只能改採民事訴訟處理。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
(1)雙方當事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也就是請求的數額)
(3)請求之原因事實(也就是為何對方需要付錢)。
如果有對待給付,要同時說明履行的情形(例如:已經交付貨物)。
(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小提醒:
聲請時應該盡可能提出相關證據的影本(比如:契約、出貨單、簽收單、借據、匯款紀錄等),釋明確實有這筆債權存在,減少法院發函要求補正,因而拖延追償時程的機率。
- 遞狀時應按照債務人人數準備繕本。
另外,可以額外多準備一份書狀當作留底,供自己作為記錄用。
- 遞狀聲請時同時繳納聲請費用(督促程序費用):不論請求的金額多寡,每件費用都是新台幣500元。
小提醒:
(1)支付命令的聲請費500元,由聲請人在聲請時先支出,等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會在支付命令中註明相對人(債務人)須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2)如果無法親自到法院遞狀,可以向郵局購買匯票,受款人就寫法院名稱(可以事先電洽法院詢問、確認抬頭是否正確)。之後將匯票連同書狀寄給法院。
遞狀後的流程:
- 法院通常會在1個月內,書面審核書狀及證據資料是否充足、有理由。
如果認為尚有不足,會發函命聲請人提出補充資料。
如果認為證據充足,就會核發支付命令,寄給聲請人,同時寄給債務人供其確認。
-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
(1)如果不承認該債務內容,需要在收到後的20天內聲明異議。這時候,支付命令在債務人聲明異議的範圍內會轉入訴訟程序,交由法院開庭審理。
(2)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都沒有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就會確定。之後債務人就可以持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另外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
小提醒:
為了抓緊時間進行後續強制執行,聲請人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可以自行計算債務人聲明異議的期限(也就是收到裁定後的20天),然後在期限屆至時,致電法院詢問對方是否有聲明異議。一旦確認對方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就可以馬上遞狀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怎麼查債務人財產:
確定後的支付命令,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債權人就可以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可向國稅局、法院以及監理所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資料:
- 向國稅局申請:
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費用250元)
- 向法院申請:
(1)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免費)->可得知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
(2)郵局開戶資料(查詢費每筆100元)
(3)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查詢費每筆300元)
- 向監理站申請:
車籍資料(免費)。
小提醒:
雖說為了維護金融資訊秘密,「金融帳戶開戶查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設有相關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能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所以目前無法直接查詢債務人有哪些銀行的帳戶。不過從國稅局財產清單上的利息所得,可推估債務人是否有金融機關存款。
以上是關於支付命令的介紹。希望對於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