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和大家介紹了關於追討貨款的時效、以及需要的證據。
接下來就和大家簡單說明如何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討。
參.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討:
確認手邊證據已經收集的差不多了,可先選擇寄發存證信函,甚至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向對方催討貨款。有時對方發現你已經採取正式手段,擔心再不付款,後續會招來訴訟時,就會乖乖付款了,所以要是客戶不付款,在進入法院之前,也可以透過發函的方式追討貨款,會是相對便捷、經濟的做法。關於存證信函,可參考:《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對方拒收怎麼辦?》這篇文章。
肆.選擇法律程序: 本票裁定 vs.民事訴訟 vs. 支付命令
不同的債權證據,適用不同的快慢途徑。
假設買方在交易時有簽署本票作為擔保,此時就可以聲請本票裁定,直接以本票追討。關於追討本票款項的方式,可參考:《如何追討本票票款&本票裁定聲請流程》這篇文章。
如果沒有本票的話,則可以選擇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請求。
至於要選擇何者,需要視情況而定。這兩種制度的差別大致如下:
【民事訴訟】
- 所需時間:需要數年的時間才能確定。
- 費用:原告須先繳納「大約為請求金額1%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試算)。有時對原告而言,負擔不小,這種情況下,支付命令或許會是個好選項。
- 證據資料要求:較嚴格。
-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住居所,可以聲請公示送達,仍可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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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關於支付命令,可另外參考這篇,有更詳細的介紹)
- 所需時間:約一個月。
- 費用:500元。
- 證據資料要求: 只要檢附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債權人)對於相對人(債務人)確實有債權存在,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但如果不知道債務人住居所,不能聲請公示送達,就得選擇訴訟程序。
- 效果---在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的20天內:
- 債務人沒有異議,債權人可以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相較於民事訴訟而言,迅速、簡便又省錢。
- 債務人聲明異議,在異議的範圍內,支付命令會失效,並轉為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這時支付命令之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不過債權人可以將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經繳納的聲請費500元拿來扣抵(民事訴訟法第77-21條)。對於債權人而言,沒有不利,所以支付命令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做法。
伍.強制執行與財產保全
贏了官司不代表錢會自動進戶頭。若官司勝訴,對方還是不主動給錢,這時就需要透過強制執行回收債權。
- 取得執行名義: 包含確定的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本票裁定。
- 查調財產: 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年度所得與財產清單。
- 聲請強制執行: 扣押存款、扣薪、甚至拍賣不動產。
專業律師提醒:預防脫產的「假扣押」
訴訟往往需要時間,若擔心對方在官司期間轉移資產,應同步聲請「假扣押」。雖然需要繳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但能有效鎖住對方的銀行帳戶,讓後續的勝訴判決不致流於紙上談兵。
當然,法院活動有一定的複雜度,上述的說明只能讓大家對於法律程序有初步的認識,很難用一篇文章說完所有實務操作面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不知道怎麼寫書狀、不知道開庭要說什麼,可以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能有效節省自行摸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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