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討被積欠的貨款?(下)

如何追討被積欠的貨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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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中,和大家介紹了關於追討貨款的時效、以及需要的證據。
接下來就和大家簡單說明如何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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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討:

確認手邊證據已經收集的差不多了,可先選擇寄發存證信函,甚至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向對方催討貨款。有時對方發現你已經採取正式手段,擔心再不付款,後續會招來訴訟時,就會乖乖付款了,所以要是客戶不付款,在進入法院之前,也可以透過發函的方式追討貨款,會是相對便捷、經濟的做法。
關於存證信函,可參考:《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對方拒收怎麼辦?》這篇文章。


肆.選擇法律程序:

假設買方在交易時有簽署本票作為擔保,此時就可以聲請本票裁定,直接以本票追討。關於追討本票款項的方式,可參考:《如何追討本票票款&本票裁定聲請流程》這篇文章。

如果沒有本票的話,則可以選擇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請求。
至於要選擇何者,需要視情況而定。這兩種制度的差別大致如下:

【民事訴訟】
1.所需時間:需要數年的時間才能確定。
2.費用:原告須先繳納「大約為請求金額1%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試算)。     有時對原告而言,負擔不小,這種情況下,支付命令或許會是個好選項。
3.證據資料要求:較嚴格。
4.如果不知道債務人住居所,可以聲請公示送達,仍可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支付命令】 (關於支付命令,可另外參考這篇,有更詳細的介紹)
1.所需時間:約一個月。
2.費用:500元。
3.證據資料要求:  
只要檢附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債權人)對於相對人(債務人)確實有債權存在    ,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4.效果:
在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的20天內:
(1)債務人沒有異議,債權人可以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相較於民事訴訟而言,迅速、簡便又省錢。

(2)債務人聲明異議,在異議的範圍內,支付命令會失效,並轉為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這時支付命令之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不過債權人可以將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經繳納的聲請費500元拿來扣抵(民事訴訟法第77-21條)。對於債權人而言,沒有不利,所以支付命令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做法。

5.如果不知道債務人住居所,不能聲請公示送達,就得選擇訴訟程序。

伍.強制執行

等取得執行名義後(經確定的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及民事判決書),就可以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小提醒:
從採取法律途徑到取得執行名義而可以強制執行需要一段時間,若有必要,便須進行財產保全,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避免債務人在這段期間脫產。


當然,法院活動有一定的複雜度,上述的說明只能讓大家對於法律程序有初步的認識,很難用一篇文章說完所有實務操作面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不知道怎麼寫書狀、不知道開庭要說什麼,可以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能有效節省自行摸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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