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走過一段偵查程序,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但也要注意告訴人(被害人)仍然有權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因此案件的結果可能會有變數!))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人們收到這份文件,會認為自己沒事了,但檢察官的判斷不一定是正確的,必須要有個檢討機制,這就是再議制度!
(一)誰可以針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今天如果有人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這個人我們稱為「告訴人」,此案件如果偵查結果是不起訴處分,那麼告訴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10日內提起再議。
但某些沒有告訴人的案件,例如貪污案件、毒品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是偵查機關自行發動偵查,偵查結果如果是不起訴處分,那麼檢察官要自己提起再議,這稱為「職權再議」。
(二)案件由誰再議?
針對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是由高檢署來審查,例如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後,基本上是由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來實際審查案件。
(三)高檢署審查的結果?
高檢署如果認為應該繼續維持不起訴處分,就會駁回再議;但如果認為不起訴處分有問題,例如:證據沒調查清楚、法律適用有問題、事實認定有瑕疵…等,就會撤銷不起訴處分後、發回再行偵查,這時候被告過一陣子就會再收到地檢署的開庭傳票,而傳票上的案號可能會是「109年度偵續字第20548號」,看到「偵續」這兩個字,就代表是再議後被撤銷發回偵查的案件!
1. 收到不起訴處分,不代表一定沒事,告訴人可能提起再議、檢察官可能職權提起再議,建議要持續向案件書記官追蹤案件有沒有被提起再議。
2. 再議審查的過程中並不會開庭,告訴人如果要補充意見,必須寫再議補充理由狀;被告自己要提出答辯意見,必須要寫答辯狀。
3. 再議審查的期間可長可短,短則一個月內就會有結果;長的話甚至要好幾個月以上的時間,在這過程中都可以打電話到高檢署確認案件狀況。
4. 再議被撤銷發回的機率?其實是要看案件情況而定,而以筆者的個人整體經驗來說,將近五成。
總之,收到不起訴處分,不代表「穩了」,還要注意有沒有被提起再議。另外在告訴人提起再議的情況下,再議被駁回後,其實還有一個終極救濟管道─交付審判(檢察官職權提起再議的情況就沒有這個管道)。這部分將再另以專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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