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的定義:
房屋之所有權人有數個權利主體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 。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
一般而言,分為自然形成及人為形成兩種:
自然形成係因發生繼承關係或成立祭祀公業等原因而形成共有關係。
人為形成則因買賣或法律契約等原因而形成。共有房屋的種類:
(1)分別共有:數人對於人對於同一土地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者,稱為分別共有。
(2)公同共有 : 其形成方式有三:
A.未辦繼承登記依繼承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B.祭祀公業以男性共有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C.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而形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
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換言之,其所有權持分並未特別標示。如神明會、寺廟、祠堂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房屋均屬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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